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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人过错导致血液酒精测试结果缺失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可以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陈某某等危险驾驶案

裁判规则

  因为醉驾行为人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某等危险驾驶案

  【案号】一审:(2013)温鹿刑初字第932号二审:(2013)浙温刑终字第963号
  【案情】
  2013年6月5日晚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潘某某等人在鹿城区将军桥路19-3号雍福精品时尚酒店饮酒至23时许结束,十余人共饮用大瓶百威啤酒70瓶。当日23时34分许,陈某某驾驶牌号为浙C6222R的小型越野客车,从鹿城区水心附近往葡萄棚小区方向行驶,途经鹿城区锦绣路锦瓯桥前处时被在此路段设卡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出厂编号301579)检测,陈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06.5mg/100mg。
  当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被执勤民警带至温州市人民医院由医务人员对其提取血样。在去医院的过程中,陈某某用自己的手机与朋友潘某某通话并短信联系,请潘某某通知家人并找人帮忙。潘某某将此信息转告陈某某的妻子陈利洁,陈利洁又转告陈某某的母亲王小琴(另案处理)。
  6日凌晨,民警为履行通知家属的义务而用值班电话联系陈利洁,后王小琴用自己的手机拨打温州市交警支队一大队值班电话打探消息,值班协警潘晓飞(另案处理)接听了该电话。在通话中,王小琴劝说潘晓飞帮忙,后潘晓飞改用自己的手机联系王小琴,双方在电话中商定由王小琴提供自己的血样给潘晓飞,由潘晓飞将血样与被告人陈某某已被抽取的血样进行调换。尔后,王小琴喝酒后到温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抽血,并将血样提供给潘晓飞。6日上午,潘晓飞从市交警支队一大队存放血样的冰箱里偷出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到卫生间内将王小琴和陈某某的血样各倒掉一些,再将剩下的两种血样混合在一起放回冰箱。当日下午,温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该混合血样进行检验、鉴定,从血液中检出的乙醇成分含量为20.7mg/10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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