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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在买受人支付定金后表示不再出售房屋,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刘某某诉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张隽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判令我爱我家公司承担居间下张隽和刘顺民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所带来的损失;3.由我爱我家公司承担案件的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仅凭刘顺民和我爱我家公司的口头表述说车某同意,认定车某同意出售涉案房屋的事实,缺乏确凿证据支持,应以车某是否在共有产权同意书上签字为准。2.一审法院就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未能实际履行的各方责任划分不清。张隽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是善意的,且在积极朝着将损失降到最低的方向努力,违约责任不在张隽。刘顺民作为买受人,放弃核实交易房屋相关信息的权利依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应自行承担。我爱我家公司为了利益,违章操作,在张隽手续不全的情况下促使双方签署合同,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3.一审法院在涉案合同没有约定双倍返还、未合理评估损失与区分各方责任的情形下,判决张隽双倍返还定金错误。

    刘顺民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张隽的上诉意见。张隽应在其违约之日返还定金,定金与违约之间并无关系。

    我爱我家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张隽的上诉意见。

    刘顺民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隽返还我20万元;2.诉讼费由张隽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16日,张隽(甲方、出售方)与刘顺民(乙方、买受方)在我爱我家公司居间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顺民购买张隽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房屋成交总价为371.5万元。同日,双方签订《房款支付协议》,其中第二条定金的约定,定金总额为20万元,其中第一笔定金10万元于2021年10月16日支付,第二笔定金10万元于网签后3日内支付。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刘顺民向张隽支付定金10万元。2021年10月18日,张隽向刘顺民之儿媳张某发送微信,表示不再出售涉案房屋,张某未予回复。2021年10月25日,刘顺民委托律师向张隽发送《律师函》表示同意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但要求张隽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张隽与车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1月7日登记结婚。张隽主张其与车某系离异后复婚,二人在登记当日签订《财产约定》,约定涉案房屋为其与车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现因二人出现矛盾,车某不同意出售涉案房屋,故要求解除合同。经询问,张隽表示其爱人知晓其挂牌出售房屋,签订合同当日也向其爱人打电话询问,但车某表示再议,其自认为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其有权利出售,故同意签订合同,后了解到需要配偶签订同意出售声明书,我爱我家公司在未对房屋信息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促使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尽到中介职责,造成双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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