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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经营范围签订合同并非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滨海明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盐城市明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规则

  合同双方签订的委....(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告明某1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订立的“资质协议书”;二、被告返还原告资质转让款7万元;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案涉《资质协议书》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款项7万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3日,原、被告订立《资质协议书》,原告分二次共付款7万元给被告,但被告未在20天内完成全部事项。1、本协议涉及的内容违法,有关建筑企业资质的转让违法,建筑法六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建筑企业不允许转让相关资质。2、被告单位的经营范围没有转让或协助转让企业资质的经营项目,被告应当无条件归还原告的资质转让款。3、从协议的内容看,第一条中的第一项约定了乙方负责办理转让手续,里面列举了相关事项,有关税务变更登记手续根本无法完成,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被告不是协助过户,而是本质上是资质转让行为,如果是股权转让,应当由原告与淮安领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而并非与本案的被告,转让的款项也应当由第三方淮安领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取而不是通过本案的被告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收取。4、从实际情况来看,淮安领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被告法定代表人李葛中实际控制的一个空壳公司,虽然注册资本1000万,但是投资均未到位,因此,税务也没有开户,是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5、从协议的第三条第三项的约定来看,不符合情理。被告明确承诺原股东不因此次股权资质转让向第三方主张任何费用。那么意味着所有的转让款项都由被告法定代表人个人所收取。关于股权转让的问题可以明显的看出双方仅是单纯的企业资质的买卖,因为股权转让协议是无偿的,且未涉及有关资质转让的内容不合情理,说明真正的转让方是本案的被告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而淮安领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受其控制;无论是协议是否有效都应当退还资质转让款。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二条第(一)项明确约定转让费系资质转让价款以及两公司相关手续变更的总体费用。

    被告明某2公司辩称:本案中的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一、被告已经完成股权转让资质变更的相关委托事项。在合同订立之初,原告给付了2万元,在股权转让结束后,原告又给付5万元,被告总计收到7万元。原告是和淮安领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否则不可能办理股权登记。股权转让价款是由被告与淮安领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沟通,原告没有另行支付股权转让费用。双方虽然签订的名为资质协议书,实际上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寻找相关目标公司进行股权转让,从而取得目标公司的资质。这不违背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委托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其依据无效合同要求返还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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