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周某1、雷某某、周某2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涉案《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合法有效;2.本案诉讼费由陈某某、肖白玉、桂阳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涉案《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合法有效,李某1、周某1、雷某某、周某2已履行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义务。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将李某2与陈某某、肖白玉、桂阳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代入至李某1、周某1、雷某某、周某2与陈某某、肖白玉、桂阳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中,从而认定涉案合同无效错误。本案中,虽然涉案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当日出具了《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但李某1、周某1、雷某某、周某2在陈某某、肖白玉、桂阳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李某1、周某1、雷某某、周某2并未要求与陈某某、肖白玉、桂阳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达成新的有关土地转让的相关协议。(2)李某1、周某1、雷某某、周某2受让股权后即为桂阳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保证担保的60亩土地作为公司财产,李某1、周某1、雷某某、周某2对该土地当然拥有股权。至于陈某某、肖白玉、桂阳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将60亩土地的使用权证存放于李某1、周某1、雷某某、周某2处,以及约定陈某某、肖白玉、桂阳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违约后该土地由李某1、周某1、雷某某、周某2直接处置,均是对保证担保物处置时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约定,并非买卖土地。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涉案《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反之,李某1、周某1、雷某某、周某2的利益因为陈某某、肖白玉、桂阳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受损,一审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认定涉案合同无效错误。
陈某某、肖白玉、桂阳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某、肖白玉、桂阳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陈某某、肖白玉、桂阳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与李某1、周某1、雷某某、周某2于2011年12月28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及担保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李某1、周某1、雷某某、周某2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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