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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转让股权的名义实质用以获得转让协议中担保的土地并用于商业开发的,构成虚假意思表示,转让协议无效

————陈某某、肖白玉等诉李某1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规则

  从行为人与相对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1、周某1、雷某某、周某2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涉案《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合法有效;2.本案诉讼费由陈某某、肖白玉、桂阳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涉案《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合法有效,李某1、周某1、雷某某、周某2已履行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义务。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判决将李某2与陈某某、肖白玉、桂阳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代入至李某1、周某1、雷某某、周某2与陈某某、肖白玉、桂阳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中,从而认定涉案合同无效错误。本案中,虽然涉案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当日出具了《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但李某1、周某1、雷某某、周某2在陈某某、肖白玉、桂阳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李某1、周某1、雷某某、周某2并未要求与陈某某、肖白玉、桂阳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达成新的有关土地转让的相关协议。(2)李某1、周某1、雷某某、周某2受让股权后即为桂阳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保证担保的60亩土地作为公司财产,李某1、周某1、雷某某、周某2对该土地当然拥有股权。至于陈某某、肖白玉、桂阳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将60亩土地的使用权证存放于李某1、周某1、雷某某、周某2处,以及约定陈某某、肖白玉、桂阳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违约后该土地由李某1、周某1、雷某某、周某2直接处置,均是对保证担保物处置时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约定,并非买卖土地。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涉案《股权转让及担保协议》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反之,李某1、周某1、雷某某、周某2的利益因为陈某某、肖白玉、桂阳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受损,一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认定涉案合同无效错误。

  陈某某、肖白玉、桂阳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陈某某、肖白玉、桂阳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陈某某、肖白玉、桂阳县华新建材有限公司与李某1、周某1、雷某某、周某2于2011年12月28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及担保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李某1、周某1、雷某某、周某2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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