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行政裁判规则 > 正文

针对占用耕地从事生产经营存在行政处罚主体争议影响耕地保护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具有综合监管职责的基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共同履职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占用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裁判规则

  针对占用耕地从事....(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占用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耕地保护 监管职责争议 共同被告

【基本案情】

  四川省南江县地处秦巴山区腹地,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称,人均耕地资源不足1.5亩。2019年至2022年,南江县长赤镇唐某某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长期占用家庭承包的3.39亩耕地露天堆放砂石并对外销售,同村袁某某租用他人4.8亩承包耕地用于水泥制品的生产、堆放等,同时期该地共有类似占地行为13起,涉及耕地67.2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9月,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江县院)在开展耕地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中发现唐某某、袁某某等人占地线索,并于2022年9月16日依法启动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程序,经过实地走访、收集书证、现场勘验、委托第三方公司测绘等,查明唐某某、袁某某等人所占土地均为耕地以及该地共有类似占地行为13起,涉及耕地67.2亩。2022年9月26日,南江县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第七十七条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