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民事裁判规则 > 正文

案外人所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未达到盖然性标准,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朝阳市重型机械制造厂诉ANGELSUN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规则

  案外人主张标的物....(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朝阳重机厂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停止对朝阳重机厂所有的电动双梁门式起重机及与之配套的小型龙门吊(黄色)的强制执行;2.本案诉讼费用由ANGELSUN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案涉电动双梁门式起重机的规格型号、跨度、起重高度、工作级别及操作方式均与朝阳重机厂提交的产品发票和购销合同一致,已足够形成证据闭环,证明案涉设备系朝阳重机厂所有。案涉小型龙门吊系在当地购置的老旧设备,无法提供发票,但上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均在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主体为朝阳重机厂,种种证据皆指向案涉设备所有权人为朝阳重机厂。另,查封现场有且只有一台电动双梁门式起重机,且查封现场为《新鼎水泥公司35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案涉设备系为协助安装3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而提供,由朝阳重机厂留守人员惠保发、吴稳定负责看管,案涉设备一直由朝阳重机厂掌管并实际占有。一审法院未尽到对查封扣押物的审查义务,仅依据该设备现在新鼎水泥公司厂区内,便片面认定新鼎水泥公司为实际占有者,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朝阳重机厂并非实际占有者为由驳回了朝阳重机厂的诉讼请求,该认定完全背离了案件事实,并损害了朝阳重机厂的合法财产权益。

  ANGELSUN辩称,不认可朝阳重机厂的上诉请求。朝阳重机厂的法定代表人杨明也是新鼎矿业公司和新鼎水泥公司的幕后老板和实际控制人。新鼎水泥公司持股33%的股东杨小南是杨明的侄子。案涉设备都是杨明的东西,是拿到新鼎水泥公司作为投资的。

  新鼎矿业公司、新鼎水泥公司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朝阳重机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2019)新21执43号执行裁定、(2021)新21执异9号执行裁定,停止对朝阳重机厂所有的电动双梁门式起重机(规格型号:MG50/10吨,红色)及与之配套的小型龙门吊(黄色)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2.判令由ANGELSUN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ANGELSUN与新鼎矿业公司、新鼎水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ANGELSUN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21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于2019年8月25日作出(2019)新21执43号执行裁定,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鼎矿业公司、新鼎水泥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621,768.67元,并由两被执行人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019年6月1日至还清之日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鼎矿业公司、新鼎水泥公司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两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评估、拍卖,以清偿其所欠债务。”2019年9月20日,一审法院在新鼎水泥公司厂区内查封了电动双梁门式起重机及与之配套的黄色小型龙门吊。朝阳重机厂对被查封的电动双梁门式起重机及与之配套的黄色小型龙门吊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查封设备享有所有权。一审法院经审查作出(2021)新21执异9号执行裁定,依法驳回了朝阳重机厂的异议请求。朝阳重机厂不服,遂起诉至一审法院。2009年12月24日,朝阳重机厂与山东天源重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购销合同》,约定朝阳重机厂向山东天源重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购买电动双梁门式起重机(规格型号:MG50/10吨,红色)一台,价格为68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朝阳重机厂对案涉电动双梁门式起重机及与之配套的小型龙门吊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ANGELSUN系美国公民,故本案应适用涉外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诉讼标的物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故一审法院有管辖权且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