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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暴力传销案件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性,符合条件的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或集团

————陈某玉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裁判规则

  传销组织实施犯罪....(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玉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索引】

  一审: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刑初34号(2020年3月20日)

  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刑终100号(2020年11月10日)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玉组织、领导他人以推销商品等为名,引诱他人加入非法组织,骗取加入者财物,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及其他犯罪,应依法惩治。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其行为是正常商品交易,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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