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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造成经济损失的认定,以直接经济损失为内涵,排除不确定的或者相对间接的可得利益的损失

————罗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裁判规则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罗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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