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诉宋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人保邯郸市分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未提供事故现场照片以及由相关价格鉴定部门对车辆的损失价格鉴定为由完全驳回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存在错误。申请人承保车辆冀DV××某某号车辆是通过正规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后产生实

  际损失,被保险人维修后依据保险合同关系向申请人报案,申请人进行的赔付。有维修发票以及维修明细作为车辆实际损失的有效凭证,足以证明该车损失金额,也符合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认定,2、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无法证明被申请人不履行赔付责任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错误。本案中被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维修发票和明细,事故现场车辆毁损照片也能证明申请人主张。

  被申请人宋某某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人保邯郸市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宋某某支付原告在保险限额内先行垫付的赔偿款43242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高邑大队于2017年6月1日出具《证明》,其中载明2017年5月20日20时30分,宋某某驾驶冀AA××某某名爵轿车沿京港澳高速南行方向319公里加600米处时,由于没有保持安全车距追尾前面冯海涛驾驶的冀DV××某某奔驰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