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邯郸市分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未提供事故现场照片以及由相关价格鉴定部门对车辆的损失价格鉴定为由完全驳回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存在错误。申请人承保车辆冀DV××某某号车辆是通过正规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后产生实
际损失,被保险人维修后依据保险合同关系向申请人报案,申请人进行的赔付。有维修发票以及维修明细作为车辆实际损失的有效凭证,足以证明该车损失金额,也符合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认定,2、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无法证明被申请人不履行赔付责任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错误。本案中被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维修发票和明细,事故现场车辆毁损照片也能证明申请人主张。
被申请人宋某某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
人保邯郸市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宋某某支付原告在保险限额内先行垫付的赔偿款43242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高邑大队于2017年6月1日出具《证明》,其中载明2017年5月20日20时30分,宋某某驾驶冀AA××某某名爵轿车沿京港澳高速南行方向319公里加600米处时,由于没有保持安全车距追尾前面冯海涛驾驶的冀DV××某某奔驰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九十一条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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