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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属于“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诉薛某某、刘某某、钱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判断数人的行为....(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薛某某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对刘某某、薛某某、钱某某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不能证明案涉火灾事故系由薛某某的电动车发生故障所引起,薛某某不应对案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为一般侵权而非特殊侵权,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应对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涉《火灾事故认定书》载明的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动车电气设备故障引起,即引起火灾的原因不确定,即使是电动车电气设备故障引起,也不能区分具体是哪一辆电动车引起的火灾,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仅凭《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能证明案涉火灾与薛某某的电动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薛某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薛某某停放电动车的行为并非危险行为,该电动车停放地点并非在住宅楼梯间、楼道灯明显通行区域,是正常停放在专门统一的电动车停放地点,且事发时未给该电动车充电,客观上不存在危险性。如停放行为构成危险行为的话,事发现场还停放的其他多辆电动车车主也应列为本案被告,显然违背法律规定的本意。3.二审法院认定薛某某与刘某某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二人应对案涉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适用的前提是多个侵权人同时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案涉电动车发生电气设备故障实属偶然,而要求两辆电动车同时发生电气设备故障、形成共同加害事实,几乎不可能。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薛某某与刘某某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二审法院判决薛某某与刘某某对案涉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辩称,1.薛某某、刘某某在室内停放案涉电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所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和江苏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所发布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与民用建筑燃气使用场所消防安全须知》的规定,电动车应当在建筑外部独立区域如车棚或车库集中停放充电,该区域与相邻建筑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群租房内、在人群密集场所内停放充电。故薛某某、刘某某违规停放电动车存在过错。2.《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刘某某和薛某某停放的电动车处,起火原因不能排除电动车电气设备故障引起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刘某某、薛某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根据房主钱某某陈述,其将房屋出租给无锡市江南液压气动设备厂(以下简称江南液压厂)后,该厂交由刘某某、薛某某等人居住。钱某某和江南液压厂对房屋未尽到管理和监督责任,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刘某某辩称,刘某某的答辩意见与薛某某的申请再审理由相同。另补充:1.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案涉火灾系由刘某某或薛某某的电动车电气设备故障所引起,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也没有认定具体是哪一辆车的电气设备故障引发火灾。且停放案涉电动车的房间内有供电动车充电的插座,不排除由于电路原因引发火灾。2.停放电动车的行为本身不是危险行为,如果该房间内不允许停放电动车,那么房屋所有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3.核对火灾的损失应当属于消防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应由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自行定损,其定损的案涉车辆损失数额缺乏法律依据。

  钱某某辩称,钱某某作为案涉房屋的出租人,仅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本身负有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的义务,对该房屋使用人电动车停放情况的检查和管理并不在钱某某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且客观上钱某某也不具备对所有房屋使用人电动车停放情况进行全时段管理的能力,且《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的起火原因与钱某某的出租行为及该房屋本身之间亦无因果关系,钱某某的出租行为及出租房屋本身并非引起火灾的原因。因引发案涉火灾不能归责于钱某某,钱某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定钱某某不承担责任正确,至于刘某某和钱红伟应否承担责任由法院认定。

  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某某、薛某某共同赔偿其122000元;2.判令钱某某对刘某某、薛某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8月5日19时许,无锡市锡山区新屯横路5-5号宿舍楼一楼房间发生火灾。消防大队接警后对火势进行了扑灭。于2016年9月6日作出了锡锡公消火认字(2016)第002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主要造成楼房、电动车及一辆汽车过火烧损,无人员伤亡。火灾的原因为: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无锡市锡山区新屯横路5-5号宿舍楼一楼房间西墙中部自南向北第4、5辆电动车处,起火原因排除雷击起火、排除外来火种引起、排除遗留火种引起,不能排除电动车电气设备故障引起火灾。其中刘某某的电动车辆停放位置位于车库西墙由南向北第5辆,薛某某的电动车,停放位置位于自南向北第4辆。

  火灾发生的宿舍楼系钱某某建造,并由钱某某出租给江南液压厂使用,江南液压厂承租期间将房屋作为其职工宿舍使用,刘某某、薛某某为江南液压厂的职工,平时居住在宿舍内,一楼为其存放电动车之场所。火灾事故中,烧毁了案外人王树仁所有的汽车一辆,号牌为苏B×××××。该车在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后,经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认定苏B×××××车全损。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共赔付王树仁保险金122000元。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赔付后,王树仁出具了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保险赔款权益转让书,将其向第三方责任人的索赔权利转让给了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嗣后,紫金保险无锡分公司认为火灾事故责任人为刘某某、薛某某、钱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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