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燕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云南白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江燕玲从1688大型批发采购平台中名为“深圳市宝安区xx贸易商行”的店中采购五批涉案牙膏,一审时已提交平台订单、物流送货信息截图等证据,被诉产品有合法来源,江燕玲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云南白药公司维权费用计算不合理,没有事实依据。其中公证费支出仅有发票,没有付款凭证,不能证明实际发生,且委托公证人是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而非云南白药公司。云南白药公司未提供付款凭证、发票,不能证明律师费实际产生。3.如江燕玲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收取卖家服务费,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云南白药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云南白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江燕玲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66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云南白药公司主张保护的商标:第3635192号“”注册商标。
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
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牙膏等。
四、云南白药公司与涉案商标的关系:涉案商标的注册人系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白药公司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
五、云南白药公司主张江燕玲的具体侵权行为:云南白药公司提交的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的(2020)沪长证经字第1237号公证书,证明云南白药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在2020年4月28日在苏州市昆山市××广场××栋大吉驿站通达店(快递代收点)收取了单号为“5570050426xx51”的快递包裹。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云南白药公司的代理人查看该单号购买物品的物流信息、商品详情,页面显示“正品云南白药牙膏留兰薄荷消炎止血去口臭送牙刷”,店铺名称为“煜晴商贸”,支付价格22.9元。打开收取的包裹,内有标识为“云南白药牙膏”的产品两件、牙刷两支。上述物品经公证处密封、加贴封条后交给云南白药公司的代理人保管。庭审中,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盒及软管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第3635192号注册商标标识相同。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确定上述商品为假货。
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有合法来源:没有证据证明。
七、云南白药公司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证明。
八、云南白药公司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云南白药公司提供了《聘请律师合同》和律师费发票证明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提供了公证费发票,证明支付公证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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