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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无法对其提供的发票主体与其主张的来源方不对应做出合理解释,且其未对其销售商品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江燕玲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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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江燕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云南白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江燕玲从1688大型批发采购平台中名为“深圳市宝安区xx贸易商行”的店中采购五批涉案牙膏,一审时已提交平台订单、物流送货信息截图等证据,被诉产品有合法来源,江燕玲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云南白药公司维权费用计算不合理,没有事实依据。其中公证费支出仅有发票,没有付款凭证,不能证明实际发生,且委托公证人是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而非云南白药公司。云南白药公司未提供付款凭证、发票,不能证明律师费实际产生。3.如江燕玲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收取卖家服务费,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云南白药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云南白药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江燕玲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66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云南白药公司主张保护的商标:第3635192号“”注册商标。

  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

  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牙膏等。

  四、云南白药公司与涉案商标的关系:涉案商标的注册人系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白药公司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

  五、云南白药公司主张江燕玲的具体侵权行为:云南白药公司提交的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出具的(2020)沪长证经字第1237号公证书,证明云南白药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在2020年4月28日在苏州市昆山市××广场××栋大吉驿站通达店(快递代收点)收取了单号为“5570050426xx51”的快递包裹。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云南白药公司的代理人查看该单号购买物品的物流信息、商品详情,页面显示“正品云南白药牙膏留兰薄荷消炎止血去口臭送牙刷”,店铺名称为“煜晴商贸”,支付价格22.9元。打开收取的包裹,内有标识为“云南白药牙膏”的产品两件、牙刷两支。上述物品经公证处密封、加贴封条后交给云南白药公司的代理人保管。庭审中,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盒及软管上使用的标识与涉案第3635192号注册商标标识相同。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确定上述商品为假货。

  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有合法来源:没有证据证明。

  七、云南白药公司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证明。

  八、云南白药公司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云南白药公司提供了《聘请律师合同》和律师费发票证明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提供了公证费发票,证明支付公证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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