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知识产权裁判规则 > 正文

法院可根据取证难度与复杂性、律师耗费的工作时间等因素,酌情支持权利人维权费用

————MGA娱乐公司诉汕头市海阳玩具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法院认定权利人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MGA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由海阳公司赔偿MG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50万元;2.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海阳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过低,原因是一审判决存在五个不当之处。1.在一审中,MGA公司主张海阳公司使用的侵权标识有四个,分别为“”(标识一)、“”(标识二)、“惊喜娃娃”(标识三)、“LOL惊喜娃娃”(标识四),一审判决仅认定了上述标识一侵犯原告商标权,而对标识二、标识三、标识四未认定为侵权,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一审判决确认的损害赔偿金额仅为使用一个侵权标识的损害赔偿金额,必然过低。2.海阳公司在1688诚信通网站其公示的企业信息中,声明了其系早教玩具、遥控系列、益智玩具、音乐类玩具、体育玩具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公司,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厂房面积为1000平方米。结合考虑海阳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被诉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一审判决应当认定海阳公司为被诉产品的生产商,却未作此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3.一审判决认定海阳公司因侵权被行政处罚后又继续实施相同的侵权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中规定的“故意侵害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对此MGA公司表示认可。但是一审判决未适用该司法解释对海阳公司责以惩罚性赔偿,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4.MGA公司在一审开庭时明确主张的维权合理支出为111400元,包括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10400元,诉讼保险费1000元,MGA公司均提供了发票原件。一审法院判决的损害赔偿额加合理维权费用一共仅为118000元,对于合理支出金额的认定明显过低。5.一审法院根据MGA公司的申请以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责令海阳公司提交其在公司网站×××.com上展示或销售以及其他线上或者线下方式展示或销售的包含侵权标识的涉嫌侵害MGA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玩具产品的所有销售数据(含销售量、销售价格、交易对象)。海阳公司仅提供了网站后台操作系统的部分截图,而一审法院认定海阳公司对于无法提供相关书证已经给出较为合理解释,MGA公司认为该认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导致一审判决的判赔金额过低。

  海阳公司答辩称:1.一审判决关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判项,已经最大限度地保护了MG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不论MGA公司主张几种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均不影响本案商标侵权行为及赔偿数额的认定。2.MG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海阳公司存在生产或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一审法院因此未予认可海阳公司生产商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海阳公司的经营范围仅包括玩具销售、母婴用品销售等等,并不包括生产,即便相关企业宣传中提及经营模式包括“生产加工”,也不足以证明海阳公司是生产商,更不能证明海阳公司生产了包含涉案商标的侵权产品。此外,依据澄市监处字[2019]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其掌握的证据材料,认定海阳公司在其玩具展厅展示的涉案侵权产品尚未销售,对权利人商标造成侵害的程度较小,并据此对海阳公司作出没收在扣的侵权产品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而事实上,MGA公司在本案也未能提供任何侵权产品实物,却要求海阳公司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实属无稽之谈。3.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已经充分考虑到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手段、情节、维权合理开支等法定考量因素,以及对海阳公司的严厉惩戒程度。MGA公司未提供责以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或者赔偿基数,故无法使用惩罚性赔偿,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海阳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以及《情况说明》,不论线上或线下,海阳公司未曾实际销售或生产包含涉案商标的侵权产品,因此才无法提交相关书证。而MGA公司既不能充分举证证明海阳公司存在生产或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又未能举证证明海阳公司持有相关证据而拒不提交,一审法院综合现有证据认定海阳公司对否认控制书证己给出较为合理的解释,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理据充足。MGA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MGA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海阳公司:1.立即停止对MGA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并不限于立即停止使用“”(标识一)、“”(标识二)、“惊喜娃娃”(标识三)、“LOL惊喜娃娃”(标识四)等与MG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及近似标识的行为;2.赔偿MGA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MGA公司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MGA公司于1982年3月12日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登记设立。

  MGA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在我国申请注册第22756986号“”商标,2018年2月21日获授权,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8类上的玩具小塑像、全套玩具小塑像、玩具娃娃衣。

  MGA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在我国申请注册第29691892号“”商标,2020年3月7日获授权,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8类上的全套玩具小塑像、玩具小塑像、玩具娃娃衣。

  二、海阳公司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事实

  2019年8月7日,澄海区市监局作出澄市监处字﹝2019﹞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事实——2019年3月28日,海阳公司接受一自称“新之发玩具厂许先生”客户提供的包装标识盒含有“”标识、货号分别为NO.969、NO.9298、NO.SCA09、NO.PC2372、NO.PC2319、NO.BB83、NO.SZ-5577、NO.DT-568、PT3038、NO.2323的塑料玩具产品各1盒,由该公司员工将样品信息录入电脑后作为样品由当事人摆放在其公司五、六楼的玩具样品展厅供前来采购的顾客挑选,根据海阳公司提供的“样品资料录入表”,上述样品的报价分别为30.2元、16元、15.6元、1.8元、3.5元、41.7元、3.85元、12.1元、16.3元、6.1元。至2019年6月11日被查时止,因海阳公司尚未接到客户定单,上述样品全部尚未售出被查扣。澄海区市监局认为——海阳公司提供展厅中待销售的玩具产品上含有的“”标识与第22756986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极易产生混淆,使相关消费群体造成误认,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海阳公司在其玩具展厅展示的涉案侵权玩具产品尚未销售,对权利人商标造成侵害的程度较小,且海阳公司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并也承诺今后不再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照商标法六十条的规定,责令海阳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没收在扣的侵犯“L.O.L.SURPRIS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货号分别为NO.969、NO.9298、NO.SCA09、NO.PC2372、NO.PC2319、NO.BB83、NO.SZ-5577、NO.DT-568、PT3038、NO.2323的塑料玩具产品各1盒,处罚款2000元。

  澄市监处字﹝2019﹞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生效,海阳公司已履行决定书限定缴纳罚款义务。

  2020年8月26日,北京市潞洲公证处出具(2020)京潞洲内经证字第806号《公证书》,证明海阳公司在其经营的×××.com网站上,宣传并销售大量侵犯MGA公司商标权的玩具产品。MGA公司经统计,认为该网站上展示了136款与“”商标完全相同的产品;使用“惊喜”为关键词在该网站进行搜索,其中使用与“”或“”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产品有984条记录。

  2020年12月7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出具(2020)京国立内民证字第3565号《公证书》,对2020年10月23日MGA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现场公证保全其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对方微信名为“海阳玩具~余”)的过程予以证实。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MG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微信名为“海阳玩具~余”的人咨询:“那个毯子产品(一审法院注:指多功能教育祈祷毯)有吗”“英文的每样要10个,问问工厂有没有库存吧”“余小姐,我们先拿两箱产品,一箱铠甲奥特勇士,一箱多功能教育祈祷毯”“英文的都没有库存吗?”“英文的那个ATM机和小手表也没吗”。“海阳玩具~余”回答:“这是英文包装的啊”“这边是内销的哦”“10个没办法,这边是批发的”“好的,我确认下有没有货?”“铠甲奥特勇士勇士有货”“地毯没有货”“英文包装的产品厂家是没有库存的,所以大部分是没有货的,要有订单才会生产”“这两款都没有,还不确定什么时候有货”。(详见MGA公司提交证据8中自编页码第861-868页)海阳公司认为在MGA公司委托代理人要求购买相关产品时,海阳公司的工作人员已经是明确向MGA公司告知相关玩具产品是没有货的,并没有对外提供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

  2020年12月7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出具(2020)京国立内民证字第3566号《公证书》,对2020年10月23日MGA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现场浏览并公证保全相关网页的过程予以证实。经公证的网页显示:网站×××.com经备案的主办单位为海阳公司,该网站上展示的“LOL积木陀螺手表”“LOL电动指纹灯光音乐收银机”“LOL灯光音乐触摸多功能教育祈祷毯”产品中均使用了“”标识。

  海阳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15日,于2014年9月28日、2017年3月15日、2021年6月15日三次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前的经营范围均仅包括销售塑胶玩具、工艺品等,并不包括生产;目前经营范围包括玩具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模具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互联网销售等等。

  开庭时,海阳公司确认×××.com为其公司网站。

  三、其他事实

  (一)关于MGA公司的维权开支情况

  MGA公司为本案支付公证费1040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1000元;提交律师费发票(金额10万元)但未提交相应的委托代理合同及支付凭证。

  (二)关于MGA公司责令提交书证的申请

  MGA公司在开庭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海阳公司提供自实施侵权行为以来的经营销售数据及年度财务报表。开庭时,MGA公司明确具体内容是指海阳公司关于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网站后台销售数据和线下订单销售数据,并放弃申请年度财务报表的请求。

  商标法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控制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其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