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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侵权商标与商标构成近似,行为人的使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邱晓潘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被控侵权商标与权....(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邱晓潘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九牧公司所有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均由九牧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未向邱晓潘送达开庭传票,亦未通过邱晓潘起诉状上的联系电话通知上诉人,却通过上述联系电话向邱晓潘送达民事判决书。2.九牧公司公证取得的证物并非公证购买实际购买的产品,二者在产品型号、销售价格、外观、尺寸等均存在不同。3.邱晓潘未侵犯九牧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并未使用“JGMGGW”的标识,而系使用“JAMPW”标识,该标识已为注册商标。4.被诉侵权产品为第三方购买,具有合法来源。5.侵权赔偿数额过高。被控侵权的产品销售链接对应多个产品,并非均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九牧公司批量维权,其维权成本较低。

  九牧公司发表答辩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邱晓潘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无误,被诉侵权产品确系邱晓潘销售,根据涉案公证书与二审期间九牧公司所提交的取证视频,足以相互印证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确系邱晓潘销售。2.邱晓潘在被诉侵权产品与销售链接上使用“九牧王”与“JGMGGW”标识,并将“JGMGGW”标识刻意将字母“G”设计成与字母“O”高度近似的视觉效果,导致该标识与九牧公司“JOMOO”商标高度近似,行为严重侵犯九牧公司商标权。3.一审判决酌定判赔金额合理,结合九牧公司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邱晓潘侵权产品销量极大以及九牧公司为维权诉讼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一审判赔金额合法合理。

  九牧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邱晓潘立即停止侵害九牧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邱晓潘赔偿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邱晓潘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含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40万元;3.邱晓潘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其经营的拼多多店铺首页发表声明,消除影响;4.邱晓潘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一、九牧公司的商标权权属及知名度情况

  第4044548号“”注册商标的原注册人系九牧集团有限公司,该商标于2006年5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16年5月27日,到期后续展至2026年5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澡盆、便携式土耳其浴室、浴用装置、可移动盥洗室、冲水槽、卫生器械和设备、卫生间用手干燥器、抽水马桶、水冲洗设备、洗涤槽、水箱液面控制阀、淋浴用设备、浴室管子装置、坐浴浴盆等。九牧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受让取得该商标。

  第6860453号“”商标的原注册人系九牧集团有限公司,该商标于2011年1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至2031年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龙头防溅喷嘴、管道旋塞(塞子)、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卫生设备用水管、排水管道设备、压力水箱、龙头、自来水龙头垫圈、洗澡盆、洗涤用铜盆、可移动盥洗室、冲水槽、便桶、淋浴器、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抽水马桶、坐便器、马桶座圈、冲水装置、水冲洗设备等。九牧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受让取得该商标。

  2011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31150号”争议裁定书中认定第4044548号商标在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为驰名商标。2017年9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民终5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第4044548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被诉侵权的相关事实

  2020年3月23日,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出具(2020)闽泉海证内字第3039号《公证书》,证实九牧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对网络购买涉嫌侵权物品及收货过程进行取证。公证保全的证据包括拼多多购物平台上的店铺“名man天下”销售产品信息、网购信息、对收取的网购包裹(购买的实物产品)进行拆启、查验网购产品及重新封装包裹等过程。《公证书》体现:九牧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日在拼多多购物平台店铺“名man天下”购买了“九牧王JAMPVV智能坐便器全自动一体式智能马桶多功能家用冲洗即热”一件,共支付1190元。该产品链接显示已拼2096件。被控侵权卫浴产品上使用了“JGMGGW”标识。被诉侵权产品商品详情页面使用了“九牧王”“JAMQVV”等标识。

  在审理过程中,九牧公司提交了(2020)闽泉海证内字第3039号《公证书》所封存的实物包裹一件。经查验,该件包裹与上述《公证书》中相关照片显示的邮件外观及证物编号一致。该件包裹内装物品为马桶一件,马桶上多处使用了“JGMGGW”标识,该标识具体使用的图案包括“”“”“”等。

  三、其他事实

  九牧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及销售卫浴洁具配套产品(水龙头、电子洁具、卫生陶瓷、钢盆、管件、淋浴房、沐浴屏、阀门、花洒、软管、橱柜、五金及配件、五金制品、家具、塑料制品、日用器具);销售金属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不含煤炭)、橡胶制品、陶瓷制品等。

  邱晓潘是拼多多购物平台上网店“名man天下”的注册经营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本案中,九牧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044548号“”及第68604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限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九牧公司撤回对邱晓潘的第一、第三项诉讼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可予准许。邱晓潘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审理焦点是:邱晓潘是否侵犯了九牧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若构成侵权,邱晓潘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控侵权标识“九牧王”“JGMGGW”用于卫浴产品及产品标题中,起到了吸引消费者注意、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的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九牧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被控侵权商标“九牧王”“JGMGGW”使用于马桶,与九牧公司前述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将被控侵权商标“九牧王”与九牧公司前述注册商标进行整体比对,被控侵权商标“九牧王”完整包含了九牧公司前述注册商标中发挥核心识别作用的“九牧”二字,与其构成近似。将被控侵权商标“JGMGGW”与九牧公司第4044548号“”注册商标进行整体比对,被控侵权商标“JGMGGW”跟英文“JOMOO”在字形、排列方面近似,且从被控侵权商标的使用图案来看,两者视觉效果较为相似,故该标识与九牧公司前述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鉴于九牧公司的前述注册商标经其推广使用,已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被控侵权商标的使用易使其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与九牧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邱晓潘未经九牧公司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九牧公司商标近似的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邱晓潘的上述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店铺及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九牧公司或者与该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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