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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供第三人和证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王某某诉日照兴旺家用纺织品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裁判规则

  证人的退休证和证....(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发回重审或改判确认王某某自1993年1月至2016年1月29日与兴旺纺织厂存在劳动关系;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兴旺纺织厂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王某某提交的工资花名册等证据材料已经加盖破产管理人的公章,同时证人潘某、方某证人证言及证人潘某的退休证足以证实王某某与兴旺纺织厂存在劳动关系。2.兴旺纺织厂及日照兴旺工艺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旺公司)实为一个公司,同一套领导班子,同一批工人,使用相同设备、生产同一业务合同下的同一产品,同一财务支付工资,具有完全相同的财产、业务、人事。3.王某某的工作地点为原外贸地毯厂的场地,上世纪九十年代外贸地毯厂与兴旺纺织厂合并,在系列案件中兴旺纺织厂亦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且认可,兴旺纺织厂提交的证据中盖章是兴旺公司的公章,且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4.王某某在一审庭审中提交书面调查申请书,一审法院未表明是否同意或者准许,亦未调查,王某某要求调查相关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本案类似的案件众多,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二、本案不适用仲裁时效规定。1.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属于确认之诉,没有财产给付的内容,不存在权利被侵犯情形,不适用时效问题。2.兴旺纺织厂在宣告破产前已停产多年,王某某对破产事宜不知情,2021年6月份在得知破产信息后经多方打听才找到破产管理人,才得知王某某未被列入破产职工安置名单遂提起仲裁,即使本案适用仲裁时效,根据仲裁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王某某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到申请仲裁之日未超过一年。三、原审法院程序违法。1.本案于2021年12月17日公开宣判,一审判决书上显示的判决时间为2021年12月8日。2.2021年12月9日下午本案第二次开庭,王某某提交了证人潘某的退休证等证据,一审判决书中未对该证据进行认定分析阐述。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对上述事实认定严重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兴旺纺织厂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某某在原审提交的工资花名册加盖了兴旺公司的印章,证明王某某的工资系由该公司发放,在工资花名册记载的期间与该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而非兴旺纺织厂。另外,证人潘某的退休证也只能证明潘某本人与兴旺纺织厂存在劳动关系,并不能借此证明王某某与兴旺纺织厂存在劳动关系,且其证人证言也不足以证明本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兴旺公司与兴旺纺织厂是两个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兴旺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兴旺纺织厂是国有企业,两企业性质不同,人格独立,两者不属于法律上的关联公司。兴旺公司现处于吊销状态,并未被一并纳入兴旺纺织厂破产清算程序。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劳动争议案件已过仲裁时效。与兴旺纺织厂确认劳动关系相关案件是劳动争议之诉,应适用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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