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经营者制作和传播的评测数据属于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规则

  经营者制作和传播....(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告小米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极公司删除在http://www.yesky.com网站、微博、今日头条中发表的”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视频、视频片段及与该视频相关的文章,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传播该视频、视频片段及与该视频相关的文章;2.判令被告天极公司在http://www.yesky.com网站首页、天极网官方微博、今日头条连续三十天发表致歉说明(内容需经原告同意并经法院审核后发布),以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天极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万元(其中经济损失930万元,维权费用70万元);4.判令被告天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诉前行为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小米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是以手机、智能硬件和IOT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公司,是全球第四大智能手机制造商。2018年7月9日,原告成功在香港主板上市。原告从成立起至今先后获得”中国最受尊敬企业”、”年度最佳创业公司”、”年度中国最具影响力通讯品牌”、”中国信息化最具影响力企业奖”、”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CCTV中国年度品牌”等诸多奖项和荣誉。原告的核心商标”小米”商标先后在四起商标案件中分别被商评委和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及”小米”品牌具有巨大商业价值和商业信誉。”小米”电视是原告的核心产品之一。原告于2013年9月正式发布智能电视产品,并在短时间内迅速成为影响整个中国消费电子市场的明星产品。经奥维云网(AVC)、中怡康确认,2019年小米电视出货量、销售量稳居年度中国第一,出货量达到1046万台,全年销售占有率19.25%,成为首个中国年出货量破千万的电视品牌。小米电视4系列产品由原告负责品牌运营和产品销售,自进入市场以来获得”2017年创新产品奖”、”2017年优秀工艺设计奖”、”2017音画品质奖”、”2017年人工智能应用奖”、”2017年技术创新奖”、日本优良设计奖、德国红点奖等诸多奖项和荣誉,具有较高的商品声誉。被告经营的天极网为数码电子行业知名媒体,官方微博有130万粉丝,官方头条号有22.8万粉丝。2020年6月9日15时至16时55分,被告进行了一场名为”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的智能电视直播测评,直播平台包括其自身平台、B站、一直播,同时被告通过其官方微博对该场直播进行同步引流。被告在该视频中以自己主观的标准对原告的产品进行检测和评价,在阻燃测试、开机测试、画质评测、电路板比对等诸多环节,通过设置不公平比对条件、回避原告产品优点、突出竞品优点等误导性手段,让公众产生原告的产品相比于荣耀智慧屏X1存在偷工减料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误导性认识,使相关消费者对原告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产生怀疑,尤其是在直播进行至1小时47分28秒左右时,被告进行了关于电视后壳(即视频中所称的”电视背板”的”阻燃测试”),被告选择错误的对比对象、采取不当的试验方法、未完整展示试验过程,且设置完全不公平的比较环境,严重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原告电视极度不安全。被告的误导性视频和言论,引起了社会媒体的广泛关注,让很多不明真相的消费者误认为原告产品质量不好,使得原告产品销售量急剧下降,且导致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遭受了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
  庭审中,原告明确其指控的”涉案视频”是指被告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发布的名为”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的视频。”视频片段”是指被告官方微博发布的,发布时间分别为2020年6月7日12:00、6月8日16:18、6月9日11:05、6月9日14:54、6月9日14:58、6月9日15:18、6月9日21:09、6月9日22:23、6月10日9:00、6月10日10:30、6月11日10:00、6月11日11:21、6月12日17:41、6月12日17:41、6月1217:46、6月12日17:54、6月14日21:22共计16篇文章所附视频片段。”与该视频相关的文章”是指被告在今日头条网站,于6月11发布的《电视机内部PK荣耀智慧屏X1对比小米电视4系列》,6月11日发布的《画质音质PK荣耀智慧屏X1对比小米电视4系列》,6月10日、6月11日分别发布的《深度拆机报告:揭露大屏产品背后看不见的”成本与品质”》文章。
  被告天极公司辩称:1.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故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就本案而言,原告经营的是”手机”、”电视”产品的设计、制造和销售,被告经营的是媒体,二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2.被告不具有诋毁原告商品声誉的主观故意和过错。3.被告发布的涉案测试视频内容,针对原告产品和案外人产品在开机、画质、电路板、阻燃等方面进行对比测试,其对比测试条件对等,测试信息真实,以普通消费者为视角进行评判,测评信息与原告商品真实信息基本吻合,不构成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4.原告的涉案产品存在不符合国标的可能性,本案应对原告涉案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司法鉴定。5.即使涉案视频部分内容构成侵权,则针对未侵权部分的内容,原告无权主张删除。况且原告主张删除涉案视频的诉讼请求已经在诉前禁止令中予以执行,故原告主张停止侵权行为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6.即使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涉案视频已经在诉前禁止令中予以删除,侵权结果已经停止,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过高,本案应当在法定赔偿限额内予以裁决。本案被告是IT产品的媒体,对于不同的产品进行评测是正常的行使电子产品的媒体监督职责行为,有助于消费者的知情权。被告和原告之间本身并不存在电视商品的竞争关系,原告和被告体量相差悬殊,其自身提供的大量证据显示原告本身就在实施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证据显示原告产品本身商誉是毁誉参半,且其产品防火性能方面存在不符合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但原告在本案中采用高额不正当竞争诉讼方式,对于被告正常的对等的产品测评工作进行吹毛求疵的苛求,主张被告不得对其产品采用最低档次阻燃材料的事实予以披露,如果被告类似对等测评都被予以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追责,将不利于类似媒体进行理性或良心发声,最终都被类似于原告的大型公司的高额诉讼所威慑,将不利于消费者最终知情权,反而导致正常的商业竞争被不当的限制。因此,对于被告实施的行为,只要其评测内容与客观事实基本吻合,即不应认定为侵权,而非苛以较高和严格的注意义务,按照专业技术对比的实验室对比条件的设置要求被告,对于直播过程中被告主持人可能不严谨和不全面的表述予以过高的法律要求,无异于扼杀类似有助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媒体评测行为,且助长原告恶意诉讼的目的。据此,被告请求法院考虑到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媒体和不正当竞争的复杂性特点,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案件基本事实:
  一、原、被告的基本情况
  小米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3日,注册资本18.5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通讯设备、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手机技术开发;手机生产;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出版物零售;出版物批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电信业务等。小米科技公司是第8228211号”小米”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9类,包括手提电话、手提无线电话机、笔记本电脑等)、第8911270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9类,包括手提电话、摄像机、录音器具等)的商标专用权人。
  小米科技公司是小米网(http://www.xiaomi.com)的开办者,该网站中的小米商城经营小米品牌的手机、电视机、笔记本、家电、路由器等产品,其电视机产品包括小米电视4系列(包括4A、4C、4X),该系列产品上使用了””商标,其制造商为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1.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系XiaomiH.k.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小米科技公司系XiaomiH.k.Limited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二者为小米集团旗下的关联企业。2.小米科技公司持有小米集团旗下包括手机、电视机、路由器、智能电器等商品在内的”小米”商标权,小米集团旗下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小米”商标,由小米科技公司申请注册、持有并管理使用,由小米科技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授权包括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在内的关联企业在生产手机、电视机等商品上使用”小米”商标。3.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及其他小米集团旗下的关联企业,在相关”小米”商标及其商誉受到侵害时,由小米科技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和商务谈判。
  被告天极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18日,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不含医用软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会务服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经营)。
  被告天极公司是天极网(http://www.yesky.com)的开办者,该网站的内容包括文章、视频、评测、新闻、图赏、导购、专题报道、发布会、自媒体等。根据该网站的相关网页介绍,”天极公司旗下拥有天极魅客、星拥月、天极畅娱、天极云服、上海极舜、天极移动、上海晓材。秉承专注、沟通、领先的媒体理念,依托强大的资源,天极面向IT商务人群、IT消费人群、IT技术人群、IT经商人群、IT手机上网人群和区域人群等各类精准受众,以资讯+导购+互动的方式提供包括整合、精准、互动、创新的全方位网络营销产品服务”,”天极网(www.yesky.com)于1999年成立,是国内最早的科技垂直门户之一,以引领数字生活为理念,致力于高价值的科技内容生产,以独家的原创和多元的内容,聚焦年经高知人群,圈层主流消费用户,引领广大消费者共享美好的科技生活。天极网拥有3500万注册用户,日均PV超过1.4亿,同时,头条/百家/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用户粉丝量超过500万”。该网站列明的合作伙伴包括小米、华为等品牌。
  二、与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事实
  (一)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6月9日,被告天极公司先后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三则直播预告,其内容如下:6月7日12:00:”只打开背板,算不上真正的拆机,你们‘拆’来‘拆’去顶多处个评测。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要让消费者能够看见看懂智能电视内部原本‘看不见’的成本与品质。论拆机我们才是专业的,诚邀大家一起见证这场真正的,专业的拆机。直播时间:6月9日下午15:00。直播平台:B站,78440;一直播,89497546;手机百度,搜索‘天极网’”。该预告附有”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的海报。6月8日16:18:”天极网特此声明:我们不怂,拆!拆机,我们只做专业的,这将是一场彻彻底底的拆机。6月9日15:00,不见不散!”6月9日11:05:”天极为大家承诺的专业拆机,今天下午就要‘一拆到底’了!提前给大家透露一下直播亮点,大家准备好瓜子花生。下午15:00,准时进入直播间,我们的专业拆机小队将一一为你解答。直播平台:B站,78440;一直播,89497546;手机百度,搜索‘天极网’。1.天极网家电群总监带领专业拆机小分队首次亮相;2.一拆到底,深挖两家零部件间毫米极差异:你知道电视的喇叭有多大吗?你知道电视主板有几层吗?你知道电视的光源在哪里吗?……3.你猜谁家在成本上动了歪心思?4.你猜谁家的品质会让人担忧?”
  2020年6月9日下午,天极网对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的拆机进行了直播。同时,被告先后在天极网、天极网官方微博及今日头条上发布了前述直播视频以及介绍此次直播且含有直播视频片段或截图的文章。具体包括被告在天极网、天极网官方微博上发布的名为”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的视频,在天极网官方微博上发布的13段直播视频片段(发布时间分别为6月9日的14:54、14:58、15:18、21:09、22:23,6月10日的9:00、10:30,6月11日的10:00、11:21,6月12日的17:41、17:46、17:54,6月14日21:22),以及在今日头条网站发布的《电视机内部PK荣耀智慧屏X1对比小米电视4系列》、《画质音质PK荣耀智慧屏X1对比小米电视4系列》、《深度拆机报告:揭露大屏产品背后看不见的”成本与品质”》3篇文章。
  (二)双方当事人就涉案直播视频及文章所产生的争议
  被告在直播和相关文章中对荣耀智慧屏X1电视和小米4A、4C和4X电视进行了对比评测,评测内容包括开机、画质、音质评测以及拆机评测(内部布局设计,元器件、做工用料,音响,液晶模组、背光部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内容如下:
  1.开机评测。直播视频中,工作人员先将荣耀智慧屏X1和小米4A、4C和4X四台电视置于待机状态,然后同时按下遥控器的开机键,结果显示荣耀智慧屏X1的开机时间约为2秒,而小米4A、4C、4X的开机时间约为24秒,其中小米4A有开机广告。被告在《深度拆机报告:揭露大屏产品背后看不见的”成本与品质”》中介绍并评价:首先把四台电视机打开,同时开机,小米三台电视开机速度较慢,有开机广告,需要等待一点时间。荣耀智慧屏X1开机速度相比要快,且无开机广告,无需用户等待。
  原告主张,经公证测试,荣耀智慧屏X1电视的断电开机为21秒左右,与小米电视开机时间23秒左右接近,被告的前述比对不客观,容易让观众产生荣耀电视开机速度远高于小米电视以及荣耀电视性能显著领先于小米电视的误认。为此,原告提交了(2020)渝信证字第19338、19339号公证书以证明其前述主张。前述公证书记载: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从”华为商城”购买了一台荣耀智慧屏X1电视,并对该产品的开机进行了测试。开机测试的具体操作是:切断电源,将产品从关机状态到插电至显示主页进行了时间测算,开机时间为21.06秒。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前述公证书及其记载的内容无异议,但被告提出:原告采用的是”冷开机”,即先切断电源再通电然后开机,该开机方式与消费者的实际开机方式不符,故不具有科学性。而被告在直播中采取的是”热开机”,即电视在待机状态下开机,更符合消费者的实际开机方式,故更具科学性。
  2.画质评测。直播视频中,工作人员以分频器作为信号源,把同一个HDMI信号源输入到四台电视,把四台电视的图像设置均设置为标准模式,各项图像参数均为50,背光强度100。主持人介绍并评价:小米电视的背光比较亮,天空的细节有些丢失;荣耀智慧屏X1的云朵层次比较清楚,而且云层的过渡跟天空的过渡比较自然;小米4C电视云朵偏白,小米4X的云朵不见了,细节的丢失可能跟调教有关系;小米4A可能因为调教的问题,画面纹理过曝。被告在《画质音质PK荣耀智慧屏X1对比小米电视4系列》、《深度拆机报告:揭露大屏产品背后看不见的”成本与品质”》中介绍并评价:播放背光测试视频时,小米电视4A、4C、4X相对表现较弱,黑色黑不下去,灯泡周围有一大片明显较亮的发光区域,荣耀智慧屏X1则看不出来,保持较好的黑色。其中,小米4C有较明显的整体发光不均匀现象。细节表现上,小米电视的灯泡边缘有光晕,过渡模糊,灯泡内很白,发黄渐变、灯丝的细节丢失;荣耀智慧屏X1灯泡边缘过度清晰、无光晕,同时保留了灯泡内的细节。在图片测试中,小米电视4A屏幕底部有一条较亮的光带,4X也有类似的表现,4C次之,荣耀智慧屏X1的屏幕边缘则没有明显的光亮区域带。HDR表现:播放一段BT.2020高色域HDR10视频。小米4A、4C、4X的亮度较高,因而亮部细节(云朵的层次感、建筑物表面的纹理)有所丢失,暗部细节能呈现;荣耀则亮部相对保持平衡。色彩表现上,小米电视在有大面积的单一颜色时会丢失细节,如窗外的树叶有一部分就模糊不清了……画质总体来看,小米电视4A、4C、4X有背光不均、画面过曝、细节不清晰、画面抖动有残影、肤色发白,对比度相对不足等问题。而荣耀智慧屏X1则表现不错,色域广,保留亮部细节、动态画面流畅等。
  原告就此主张:1.不同画面调教风格适合不同使用场景,偏高亮度风格可以优化暗处表现,但在高亮度部分可能过曝,偏低亮度风格可以优化高亮处细节,但暗处可能因亮度过低无法展现,这完全是画面调教风格不同,各有优劣,不可能两全其美。小米电视在天空部分出现过曝,但在建筑物顶部和窗户黑暗部分的表现明显好于荣耀电视,主持人只强调小米电视过曝而未提及其在暗处表现比荣耀电视更好;2.背光亮度是厂家根据产品的需求和标准自行设置,故小米电视背光亮度100和荣耀电视背光亮度100不具有可比性。
  被告主张:HDR是高动态范围图像英文全称的首字母简写,相较于普通图像,可以提供更多的动态范围和图像细节,其中亮部细节是测试重点。因此,被告在视频中也是以亮部细节作为重点,并采用评测中常用的白云效果进行对比。由于TCLHDR片源场较多,因此被告在该比对环节选择亮部细节进行对比。在后面的画质对比中,被告也有暗部细节的对比说明,并表示两台电视小米4C和4X比上面的电视4A和荣耀X1要好。被告在该比对环节的陈述及描述客观、公正。
  本院核查了前述直播视频,在该视频的20分43秒至21分10秒,主持人提到:有一点我们也发现,在大沿帽旁边有一个黑条条,小米4A和荣耀X1的整体暗部细节就看不到了,但是下面两台小米就能看到毛发的细节。
  3.透光孔。直播视频中,工作人员拆下四台电视机的背板并比较电视机的透光孔情况,主持人介绍:这些透光孔可能是一些螺丝孔或者是一些卡扣的孔,一般来说,如果把背板接上以后应该是看不到的,但是一些比较好的厂商会去把这些透光孔去遮一下,保护电视。小米4C的透光孔密密麻麻、非常厉害,另外两台小米和荣耀X1是比较正常的。被告在《电视机内部PK荣耀智慧屏X1对比小米电视4系列》中介绍并评价:拆下背光板后……打开电视,关上灯后,我们发现几台电视背后都出现了一些发光点,其中荣耀智慧屏X1较少,小米电视4C最多,几乎是”满天星”。这种现象我们猜测小米电视采用的是公版模具,公模为了兼容性会设计很多螺丝孔,这些螺丝孔就是透光的地方。一般厂商会把这些不使用的螺丝孔密封起来,因为孔多不密封会造成进灰尘、进小虫,会影响稳定、使用寿命(加上背板会好一些)。评测中我们发现荣耀智慧屏X1是专门设计的私模,小孔有做了密封处理,小米电视则没有。总体来看,小主注重成本控制,这样可以让消费者享受更低的价格。荣耀智慧屏X1电器设计、元器件选择上比较有诚意,可以保证整体的稳定性。
  原告主张:透光孔对电视性能、质量没有影响,相关国家标准、推荐标准、行业标准都对此没有任何要求,此项对此没有任何意义,不能说荣耀开孔少就比小米开孔多要优秀。
  被告主张:参考多份专利文件,电视机设计需要考虑密封和防尘,透光孔可能导致灰尘渗透到电视面板,因此,荣耀和小米另外两款产品都贴了一些,设计更优,贴掉透光孔保护电视免受灰尘侵入的效果好的表述是客观事实。为此,被告举示了三份专利说明书(200510045906.6”具有防尘及防止漏光结构的背投电视”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201921645326.4”一种电视机”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和200610024429.X”防尘超薄背投电视”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原告对前述三份专利说明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专利方案的防尘功能与电路板上的开孔无关。庭审中,被告承认,前述三份专利中并直接提到密封电路板上的开孔可以防尘。
  4.电源电路PCB板。直播视频中,主持人介绍并评价:用电电路PCB板,荣耀智慧屏X1在面积上超过小米4A整个PCB板的2/3,用料多1/3,二者整体元器件的级别是一样的;荣耀智慧屏X1用料很有诚意。在相同的元器件的级别下,用料更多能保证电路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烧毁概率更低。被告在《深度拆机报告:揭露大屏产品背后看不见的”成本与品质”》中介绍并评价:我们发现小米4A、4C、4X只有一块电路板,荣耀有两块,小米把电源电路和主板都合为一张板,这样的做法可以降低成本,但牺牲了安全性和可维修性,因为一旦有一处损坏,就得更换整个电路板。荣耀智慧屏X1则可以只换一块板,而且两块电路板相距较远,可以避免相互之间的干扰。被告在《电视机内部PK荣耀智慧屏X1对比小米电视4系列》中介绍并评价:小米电源电路和主板合为一张板,这样的做法可以降低成本,但牺牲了安全性和可维修性,因为一旦一处损坏,就得更换整个电路板。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