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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需具备商品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两个条件

————成都天厨味精有限公司、江北区双骄食品经营部等与重庆天厨天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正文


  重庆天厨天雁公司在一审中诉称:重庆天厨天雁前身系吴蕴初先生和张逸云先生于1923年在上海创办的天厨味精制造厂。重庆天厨天雁公司生产的谷氨酸钠含量为80%的粉末状味精深受消费者喜爱,先后获得众多荣誉称号,在国内味精行业享有盛誉。重庆天厨天雁公司将具有显著特征的外包装持续用于上述味精产品,并经过长期广泛的推广宣传,该外包装已具有区别同类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是上述味精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重庆天厨天雁公司“天厨”字号也被评为“企业法人知名字号”。成都天厨公司自成立以来,未经许可,将重庆天厨天雁公司“天厨”知名字号作为其企业名称,并在其生产的同类味精产品上擅自使用与重庆天厨天雁公司特有包装近似的外包装,极易误导消费者认为两者具有同一性或具有关联关系。成都天厨公司的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重庆天厨天雁公司销售量下降。双骄经营部作为成都天厨公司的总代理在重庆盘溪市场批发销售该味精,而刘琼是双骄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和销售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成都天厨公司、双骄经营部、刘琼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判令:1、成都天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外包装与重庆天厨天雁公司产品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并销毁上述侵权产品,停止在网站上宣传上述侵权产品;双骄经营部、刘琼停止销售上述侵权产品;2、成都天厨公司、双骄经营部、刘琼连带赔偿重庆天厨天雁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00000元(含重庆天厨天雁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14000元、律师费100000元);3、成都天厨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天厨”字号,并在重庆日报、四川日报、广东日报、重庆卫视、四川卫视、广东卫视向重庆天厨天雁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
  成都天厨公司在一审中辩称:1、重庆天厨天雁公司主张其生产的80%含量的粉末味精为知名商品不成立,其在2009年以前生产的是佛手牌味精,2009年后生产的是天雁牌味精,从未生产过天厨味精,更谈不上知名;2.重庆天厨天雁公司主张其生产的天雁产品所涉及的外包装是其特有的外包装不成立,其外包装中的“味精”两字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其包装装潢使用的是佛手牌味精的包装装潢,且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冠生园公司)生产的佛手牌味精仍在使用该包装;3、成都天厨公司生产的涉案味精产品与重庆天厨天雁公司生产的天雁牌味精背面完全不同;4.重庆天厨天雁公司不享有天厨字号专用权,其在2009年之前使用过天厨字号,但之后使用的是天厨天雁字号,没有使用天厨字号,且在味精行业使用天厨的公司企业有成都天厨、上海天厨、香港天厨、常州天厨等,并非重庆天厨天雁公司独有,且天厨商标为上海冠生园公司及香港天厨公司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天厨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5.重庆天厨天雁公司举示的荣誉均是佛手牌味精获得的荣誉,其于2003年后就未再使用佛手商标,故其之前取得的荣誉也不再享有,且成都天厨公司生产的涉案味精与重庆天厨天雁公司生产的天雁牌味精在包装、装潢及名称上均不近似,没有引起社会公众对商品的混淆,成都天厨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佛厨牌味精,成都天厨公司的字号是经工商局核准使用的字号,故成都天厨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驳回重庆天厨天雁公司的诉讼请求。
  双骄经营部在一审中辩称:成都天厨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合法产品,不侵权,故江北区双骄食品经营部销售涉案商品也不构成侵权。
  刘琼在一审中辩称:江北区双骄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涉案商品不是侵权商品,且刘琼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重庆天厨天雁公司生产的谷氨酸钠含量为80%的粉末状袋装味精(以下简称80%味精)的包装装潢的特征如下:包装袋正面采用黄色镶边的椭圆形图案,以蓝色为底色,椭圆形图案由白色枝干和黄色梅花包围,底部白色叶片为底座陪衬,图案中间突出白色“味精”文字及黄色“WEIJING”拼音,椭圆上方为其“天雁”文字图形商标(之前使用的是“佛手”文字图形商标),图案下方标注为“重庆天厨天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原重庆天厨味精厂)”(之前标注为“重庆天厨味精厂”)重庆天厨天雁公司提交的产品实物的包装袋上方还有“重庆天厨”字样。含有上述包装装潢特征的包装袋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
  重庆天厨味精厂于1982年12月21日撰写的《重庆天厨味精厂全宗介绍》中载明:本厂是属于公私合营经济性质的饮食、面粉企业,营业性质是生产和加工。厂址建在重庆市江北区猫儿石。主管上级是重庆市二工业局。产品由中国百货公司西南区总经销行销西南区各大城市。本厂是民族资本家吴蕴初先生与张逸云先生于1923年在上海合伙开办的天厨味精制造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和分厂。后因张逸云破产,公司由吴蕴初接收经营,总公司总厂设在上海,并设分公司,分厂于重庆、香港。于1938年“八一三”事变后,奉伪国民政府的命令,于1937年10月27日同天原电化厂一起从上海迁出,准备在汉口建厂,后因汉口沦陷,仓促中又抢出部分设备迁至重庆江北区猫儿石建厂。于1940年4月开始筹建,同年12月建成投产。
  重庆天厨天雁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公司的成立时间为1979年2月7日。2009年3月11日,重庆天厨味精厂申请企业改制,改制后企业名称为重庆天厨天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3月19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重庆天厨味精厂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产品所获荣誉及广告宣传包括:
  1987年12月5日,重庆人民广播电台、重庆电视台、重庆广播电视报社向重庆天厨味精厂颁发获奖证书,载明:你厂佛手牌天厨味精被评为第三届重庆市最佳日用工业品。
  1988年12月27日,食品博览会奖审定委员会颁发《首届中国食品博览会获奖证书》,载明:重庆市重庆天厨味精厂生产的佛手牌味精参加1988年首届中国食品博览会名、特、优、新产品的评选,经审定授予博览会银奖。
  1989年4月11日刊登的《企业报》上载有:重庆食品工业锦上添花,首届中国食品博览会重庆工业食品荣获金银铜奖105枚。其中,重庆天厨味精厂生产的佛手牌味精获首届中国食品博览会银牌奖。
  1989年7月31日,重庆天厨味精厂就其生产的“80%味精”申请重庆市优质产品,申请表上载明的申请产品的照片中显示的“80%味精”包装袋上的图案与重庆天厨天雁公司生产的80%味精的包装装潢的特征一致。当时,该味精产品使用的商标是“佛手”,在“产品主要性能、特点及用途”中载有:“佛手”牌味精……始终保持质优味鲜的传统名牌优质产品声誉,为广大用户及消费者所赞誉,1984年荣获重庆市优质产品称号及1985年、1986年、1987年三年连续评为重庆市最佳日用工业品,1988年又荣获首届中国食品博览会银牌奖。重庆市干菜果品公司江北经营部、遂宁市蔬菜水产公司、重庆蔬菜副食品公司副食经营部均对重庆天厨味精厂生产的80%味精给予较高的评价。
  1992年9月,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首届巴蜀食品节证书,授予重庆天厨味精厂佛手牌80%粉体味精荣获四川省首届巴蜀食品节金奖产品称号。
  1993年3月25日刊登的《西南价格报》上载有:重庆天厨味精厂佛手牌味精含麸酸钠80%的广告。1999年1月5日《中国化工报》刊登有重庆天厨味精厂生产的80%味精的广告,广告上有该商品的包装装潢图案。1999年4月20日,《重庆晚报》刊登有重庆天厨味精厂警告消费者的声明:我厂生产的80%粉状味精,最低批发限价为每箱135元,(每箱净重10公斤)如低于此价,我厂将配合执法部门鉴定真伪并从严查处。
  1993年6月,四川省卫生防疫站、四川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向重庆天厨味精厂颁发《荣誉证书》,载明:你厂生产的佛手牌80%粉状味精产品,由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审查推荐,四川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检测,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并经专家评审,获首届四川《食品卫生质量信得过产品》荣誉称号。
  1999年2月10日的《四川经济日报》刊登有:98四川市场畅销商品品牌,四川省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四川省统计局、四川省社会经济评价中心对省内近80加大中型商场销售的食品及副食品进行了销量调查统计,根据销量调查结果,同时参考各商场所接受的各商品品牌的投诉情况等因素综合考察,最后产生出四川市场畅销商品品牌,特此公布。其中,重庆天厨味精厂生产的“80%佛手”牌味精入选。四川省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四川省统计局、四川省社会经济评价中心向重庆天厨味精厂颁发《荣誉证书》,载明“‘80%佛手’牌味精获98四川市场畅销商品品牌”。
  2001年4月,重庆市消费者协会向重庆天厨味精厂颁发《荣誉证书》,授予“天厨味精”“2001-2003消费者满意商品”称号。
  2002年10月15日,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向重庆天厨味精厂颁发《全国质量信得过食品表彰公告证书》,载明:你单位生产的佛手牌味精、天雁牌鸡精产品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为历次合格,被授予:国家监督抽查合格——全国质量信得过食品。
  2003年3月10日,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授予重庆天厨味精厂佛手味精“2003-2005消费者满意商品”。
  2006年9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向重庆天厨味精厂颁发《重庆名牌产品证书》,其中,产品名称味精,规格型号80%,注册商标天雁。
  2006年11月8日《重庆青年报》刊登有“‘鱼泉杯’首届重庆调味品公众评选活动”,重庆天厨味精厂生产的80%味精进行参选。
  2006年11月,中国市场监测中心、中国名优精品选购指导委员会向重庆天厨味精厂颁发证书,载明:天雁牌味精被评为中国味精著名品牌。
  《重庆健康人报》刊登有重庆天厨味精厂的广告,上面记载了“厂情简介”、“主要产品介绍”、“重庆天厨味精厂所获主要荣誉”。
  2014年6月25日,《重庆商报》刊登有标题为《百年天厨,时光中不变的那一口‘鲜’》的广告,并配有重庆天厨味精厂生产的80%味精的图片。
  企业获得荣誉包括:
  1992年9月17日,四川省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四川省统计局、四川省统计信息产业中心向重庆天厨味精厂颁发两份《评价证书》,一份载明:在首届巴蜀食品工业企业评价中,你厂被评为巴蜀食品工业调味品制造企业五十强第三位。另一份载明:在首届巴蜀食品工业企业评价中,你厂被评为巴蜀食品工业企业百强之一。
  1992年6月25日,四川省企业社会评价中心向重庆天厨味精厂颁发《评价证书》,载明:你单位被评为1991年度加盐工业行业最佳综合经济效益企业第一名。
  1993年3月18日,国家统计局工业交通统计司、四川省统计局、四川省统计信息产业中心向重庆天厨味精厂颁发两份《评价证书》,载明:在首届中国糖酒工业企业评价中,你单位被评为中国味精制造业最大市场占有份额五十强之一。
  1997年11月,中国发酵工业协会向重庆天厨味精厂颁发《荣誉证书》,载明:荣获全国味精行业首届会统工作先进企业。
  2001年1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重庆市企业法人知名字号牌匾,载明:“天厨”所有权人:重庆天厨味精厂。
  2001年1月18日《重庆日报》刊登有: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知名字号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以下企业法人字号为重庆市企业法人知名字号,其中,重庆天厨味精厂入选。
  2001年4月25日《重庆经济报》刊登有“重庆天厨味精厂恭祝全市人民五一快乐”。
  2011年9月,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授予重庆天厨天雁公司“天厨”重庆老字号。
  重庆天厨天雁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证明其生产的80%味精销售区域涉及:广东、湖北、成都、北京、山西、贵州、浙江等地。
  2016年1月13日,公证员和某天厨天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清龙一同来到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观农贸玉带苑交易区”一处标有“地址:重庆盘溪观农贸玉带苑A-149#”字样的铺面,韦清龙在该铺面购买了净含量25千克的味精一袋(内有净含量2.5千克的袋装味精十袋)和净重10千克的味精一件(内有净含量400克的袋装味精25袋)。并取得收据、食品进货清单、名片各一张。收据上盖有“江北区双骄食品经营部”的发票专用章,食品进货清单的底部显示有“供货者:刘琼,地址:观农贸市场玉带苑A-149”字样以及刘琼的农行卡号和信合卡号。名片上载有:成都天厨味精总代理,刘琼,高文祥,地址:重庆江北盘溪观农贸玉带苑A-149#以及刘琼的农行卡号和信合卡号。照片上显示的净含量25千克以及净含量2.5千克的袋装味精的包装正面下方“成都天厨味精有限公司”均突出显示“天厨味精”。
  2016年3月29日,公证员和某天厨天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兴智一同来到位于四川省富顺县的“吉安庄农贸市场”一处标有“周五干鲜粮油批发零售”字样的铺面,郭兴智在该铺面购买了净含量454克的味精两袋,并取得销货清单一张。
  同日,公证员和某天厨天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兴智一同来到位于四川省叙永县的“西外综合农贸市场”一处标有“美味源土特产经营部叙永总经销”字样的铺面,郭兴智在该铺面购买了每袋净含量454克的味精一件(一件有二十二袋)和每袋净重227克的味精一件(一件内有四十四袋),并取得销货清单和名片各一张。
  2016年3月30日,公证员和某天厨天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兴智一同来到位于四川省古蔺县的“古蔺县下桥农贸市场”一处标有“汪花椒批发部”字样的铺面,郭兴智在该铺面购买了每袋净含量454克的味精两袋和每袋净重227克的味精两袋,并取得销货清单一张。
  上述四次公证取证的味精包装袋正面图案相同,均为:黄色镶边的椭圆形图案,蓝色或蓝紫色为底色,椭圆形图案两边分别有两个白色枝干和黄色麦穗,底部为白色的叶片,图案中间突出白色字体的“味精”文字及黄色拼音字体,椭圆形图案的上方为佛厨商标。
  2016年3月22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重庆天厨天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司诗在公证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进入域名为http://www.chengdutianchu.com的网站,该网站页面上方有“成都天厨味精有限公司”字样,其中“天厨味精”突出显示,点击产品介绍,上载有成都天厨味精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分别为454克、400克、200克的袋装味精的照片,与重庆天厨天雁公司通过公证购买方式取证的袋装味精包装袋图案相同,且上述味精包装袋底部的“成都天厨味精有限公司”突出显示“天厨味精”字样。该网站底部有联系电话,庭审中,成都天厨公司认可该联系电话是该公司的。
  2016年7月8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重庆天厨天雁公司委托,就重庆天厨天雁公司自2009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80%味精产品的销量及销售收入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该报告载明:……80%味精产品是天厨公司的主打拳头产品……重庆天厨天雁公司从2009年到2015年期间,80%味精产品的销量呈逐年下降趋势,销售收入也同比逐年下滑。建议重庆天厨天雁公司加强销售合同的管理,完善合同的审批、登记、档案管理;建议适用进销存软件,便于核对数据,提高工作效率;建议加强对除、入库环节的管理和控制,出、入库单进行连续编号。
  庭审中,重庆天厨天雁公司举示三张公证费发票,金额共计14000元,举示法律服务费发票、银行付款回单、费用报销单各一张以及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一份,法律服务费发票上的金额为100000元。
  另查明,1992年12月18日,上海天厨味精厂与重庆天厨味精厂签订《关于‘佛手’商标问题会议纪要》,载明:上海天厨味精厂与重庆天厨味精厂因同为我国著名实业家吴蕴初先生早年创办的天厨味精厂演变而来,因而长期来共用吴蕴初先生创立的佛手商标,此次商标续展,根据现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必须解决两厂续展和使用佛手商标的问题。……会上,曹忠强处长代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阐明了上海天厨味精厂与重庆天厨味精厂长期来继承共用“佛手”商标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在尊重历史和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应予妥善解决的原则立场,并具体提出遵照现行商标法的规定,由上海天厨味精厂续展注册“佛手”商标,重庆天厨味精厂可在该商标的有效期内无条件使用“佛手”商标。……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两厂关于“佛手”商标续展使用的协议,其内容即由上海天厨味精厂“佛手”商标进行续展注册,重庆天厨味精厂可长期无条件,无偿使用。……这次会谈成功的较为圆满和恰当地解决了上海天厨味精厂与重庆天厨味精厂有关佛手商标的续展和使用问题。
  1992年12月19日,上海天厨味精厂(合同中甲方)与重庆天厨味精厂(合同中乙方)达成《关于“佛手”商标续展使用的协议》,约定:一、根据佛手商标注册的历史客观事实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乙方同意由甲方对佛手商标续展注册。二、甲方在充分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承认乙方过去长期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可使用佛手商标是合理合法的。为此,甲方同意乙方今后继续在该商标的有效期内无条件无偿使用佛手商标,不存在有偿使用和侵权问题。五、鉴于甲方对佛手商标周围的蓝底、黄花、椭圆形三部分组成的图形已经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因而甲方同意乙方也同样拥有该商标的有效期内无偿使用的权利。同日,双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上海天厨味精厂许可重庆天厨味精厂无条件无偿使用“佛手”商标,使用期限自1993年3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
  再查明,上海冠生园公司于1992年2月29日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图形商标,商标号为646201。图形为:黄色镶边的椭圆形图案,以蓝色为底色,椭圆形图案由白色枝干和黄色梅花包围,底部白色叶片为底座陪衬。该图形与重庆天厨天雁公司生产的80%味精的装潢图案的主要部分相同。商标授权时间为1993年6月21日。
  成都天厨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8日。系注册在第30类商品上的,注册号为3677925号的“佛厨”商标所有权人,该商标有效期为2005年2月21日至2025年2月20日。
  上海冠生园公司、香港天厨公司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的“天厨”商标合法有效。本类主要包括日用或贮藏用的来自植物内的食品,以及调味用作料。
  成都天厨公司对其生产的涉案味精的包装袋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授权。另外,成都天厨公司还生产其他包装的味精产品以及其他调味品。包装上有“成都天厨”字样。
  成都天厨公司庭审中举示该公司的宣传页资料,资料内页面底部均载有http://chengdutianchu.com字样。成都天厨公司还举示了其自行制作的调查问卷,将重庆天厨天雁公司生产的80%味精的包装袋正面图案与成都天厨公司生产的涉案味精包装袋的正面图案并排放在一起进行比对,被调查者均能准确区分识别。
  一审法院认为:
  一、重庆天厨天雁公司生产的80%味精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从重庆天厨天雁公司举示的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以及获得的奖项等证据来看,在成都天厨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前提下,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重庆天厨天雁公司至少自1989年开始一直生产和销售80%味精,且该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一直以来未有实质性变化。该产品先后在西南价格报、中国化工报、重庆晚报、重庆青年报等四川、重庆乃至全国性的报刊媒体上以多种形式进行广告宣传,该产品先后获得第三届重庆市最佳日用工业品、首届中国食品博览会银牌奖、四川市场畅销商品品牌、首届四川食品卫生质量信得过产品、98四川市场畅销商品品牌、全国质量信得过食品、2001-2005消费者满意商品、重庆名牌产品等多个奖项,销售到重庆、四川、广东、湖北、北京、浙江等地,在行业和社会上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故一审法院综合以上事实认定重庆天厨天雁公司生产销售的80%味精构成知名商品。关于成都天厨公司辩称重庆天厨天雁公司2009年之前生产的是佛手牌味精,2009年后生产的天雁牌味精,重庆天厨天雁公司从未生产过天厨味精,更谈不上知名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重庆天厨天雁公司主张的知名商品是使用固定包装装潢特征的80%味精,重庆天厨天雁公司一直在其生产的80%味精上使用涉案包装装潢,与同类商品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特征,该特征并不因重庆天厨天雁公司使用商标的变化而产生实质性不同,故一审法院对成都天厨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包装装潢”。本案重庆天厨天雁公司生产的80%味精包装袋的装潢特征为:正面采用黄色镶边的椭圆形图案,以蓝色为主色调,椭圆形图案由白色枝干和黄色梅花包围,底部白色叶片为底座陪衬,图案中间突出白色字体的“味精”文字及黄色字体的拼音,椭圆上方突出重庆天厨天雁公司注册商标,包装袋整体底色为白色。一审法院认为,上述色彩、图案与文字的组合排列特征本身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使用该包装装潢的80%味精经过重庆天厨天雁公司长时间的广泛宣传和长期使用,并先后获得了多项荣誉,在相关消费者心目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该包装装潢与80%味精产生紧密联系,消费者能够将使用该包装装潢的80%味精与其他同类商品相区分开来,据此一审法院认为,重庆天厨天雁公司生产的80%味精的包装袋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另外,“特有”并非指只有本案重庆天厨天雁公司可以使用,而是指该包装装潢具有显著性,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一审法院对成都天厨公司抗辩上海冠生园公司也在使用该包装装潢,该包装装潢并非重庆天厨天雁公司特有的意见不予采信。
  二、在案外人就涉案装潢图案的主要部分获得商标权的前提下,重庆天厨天雁公司是否仍能主张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权利
  从现有证据来看,重庆天厨天雁公司最迟于1989年7月即在其生产的80%味精上使用涉案包装装潢。案外人上海天厨味精厂于1993年就涉案包装装潢图案的主要部分取得商标权。一审法院认为,案外人就涉案装潢图案主要部分获得的商标权与重庆天厨天雁公司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相互独立,互不影响,其仍有权主张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权利。首先,他人取得商标权的商标与其主张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并不完全相同,属于相似。两者权利互不影响,可以分别行使。其次,基于重庆天厨味精厂和上海天厨味精厂的历史渊源,双方之前均在使用涉案包装装潢以及“佛手”商标,在“佛手”商标注册期限即将届满需要续展的时候,双方签订协议协商解决商标续展和商标使用问题,以及将涉案包装装潢图案主要部分申请注册商标,故该协议本身是解决商标续展注册问题,从协议签订前后双方使用的事实来看,无论是佛手商标还是涉案包装装潢图案,双方均是共同使用的关系。再次,从重庆天厨天雁公司的角度讲,该包装装潢图案通过其长期广泛使用,尤其在川渝地区,已经具有显著的识别性,该包装装潢图案已经形成法律上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与案外人注册的商标可以共存,双方的权利也是相互独立的,双方可以分别独自行使各自权利。
  三、成都天厨公司生产的涉案商品的包装袋正面图案与重庆天厨天雁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是否相似,是否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认定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可以参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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