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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表用户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变更为其独资的法人公司,但变更前后水费缴交均来自同一账户,且无证据证明二者不存在财产混合,可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污水处理费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凰岗经济联合社诉广州市水务局行政处理案

裁判规则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州市凰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凰岗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于1995年6月2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苏建东,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凰岗村,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原告凰岗经联社。

  原告提供的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显示:用户编号0005105771缴纳水费方为“石井皇岗村”;0005105784为“皇岗村”;0005105797为“凰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日,凰岗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北区供水分公司办理自来水用户名更正和转账业务,申请将名下用户编号0005105771、0005105784、0005105797的水表使用人及结算户名变更凰岗公司。变更后自2019年11月起上述三个用户编号水费的缴纳方均为凰岗公司。

  2020年3月20日,被告广州市水务局作出穗污水费催缴〔002020〕0004091号《污水处理费催缴通知书》,认为经核实,原告(0005105771、0005105784、0005105797)从2015年8月至2020年1月拖欠污水处理费4644935.07元,要求原告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缴纳欠款。如逾期拒不缴纳,将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原告进行查处。原告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另查,2019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送达穗污水费催缴〔002019〕0003477号《污水处理费催缴通知书》,要求原告缴交自2015年8月至2019年6月共三个用户编号污水处理费欠费共计人民币3567224.97元。2020年4月13日,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拒绝履行,被告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穗污水费催告〔2020〕2020007号《缴纳污水处理费催告书》,要求原告限期履行〔002019〕0003477号《污水处理费催缴通知书》规定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被告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原审法院审查过程中,被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原审法院于2020年5月20日裁定准许被告撤回执行申请。

  再查,2015年7月29日,被告印发穗水〔2015〕80号《关于污水处理费收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广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性质调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主体调整为广州市水务局。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被告的职责分工,被告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权对欠缴单位作出催缴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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