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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系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义务人,应根据其名下用水量来缴纳污水处理费

————广州市荔湾区中南街海中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广州市水务局行政处理案

裁判规则

  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根据《花地河以西截污工程施工图集(I-4册)》(项目编号:2006区09,第一标段-海中路污水管道工程)的设计说明(一)记载:工程概况:本工程为西朗污水处理系统花地河以西截污工程-海中路污水管道工程子项;海中路污水收集管道主要收集海丰村一带的污水等等。该设计说明加盖了“竣工图”字样印章,上有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现场监理等名称,编制日期为2010年8月25日。

  《西南部片区污水现状摸查与连接项目西朗污水系统花地河以西污染源接驳工程一期支管完善工程(上册)》中的施工图设计说明记载:本项目为西南部片区污水现状摸查与连接项目西朗污水系统工程-花地河以西污染源接驳工程一期支管完善工程,项目主要位于大沙河海中村内,主要收集海中村生活污水及鹤洞水泥厂污废水,沿河涌沿线种植户居民生活污水及养殖厂区生活污水、花博园生活污水以及大沙河流域海中村范围的污水等等。该设计说明加盖了“竣工图”字样印章,上有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现场监理等名称,编制日期为2010年10月15日,还加盖了广州市污水治理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印章。

  诉讼中,被告提供一组掀开井盖的下水道现场照片,该组照片中建筑物的门牌号显示拍摄地点为海中某路。拟证明原告所在辖区已经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原告辖区的排水管网已接驳至市政公共排水设施。被告提供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出具的《市净水公司关于提供污水处理费欠费户截污及污水排放情况的报告》。该报告所附统计表记载:原告作为该公司编号为0002636131的客户,于2015年8月前已经纳入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并且污水管网运行正常。被告提供广州自来水营销管理系统网页截图显示:原告作为编号为0002636131的客户,自2015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应缴未缴污水处理费共计102096.55元。该网页截图详细列明了用户名称、用户编号、用户地址、用水类别、2015年8月至2019年3月每月用户污水量、每月污水费用、每月未收污水费用。被告向原审法院明确:根据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从2009年7月起至2017年6月,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第一阶梯按0.9元每吨计算,工业污水处理费按1.4元每吨计算。根据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7年7月起,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第一阶梯按0.95元每吨计算,工业污水处理费按1.4元每吨计算。被告核定原告应缴未缴污水处理费共计102096.55元是按照以上单价计算。另查,2015年7月29日,被告印发穗水〔2015〕80号《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收费有关事项的公告》,认为:根据财税〔2014〕1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相关批示,自2015年8月1日起,广州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性质调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主体调整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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