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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尽到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避免损害后果发生,而损害后果仍然发生

————苗某某诉王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规则

  暴雨之于车库被淹....(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苗某、王某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次大雨不属于不可抗力,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本次大雨有多家媒体多次发布暴雨预警及预警更新;同小区同楼的其他车库并未被淹,说明本案车库被淹并非是大雨直接造成的,而是存水无法及时排出造成的,本次被淹事件是可以避免的;从2008年至今,案涉车库多次被淹,上诉人和其他业主多次找被上诉人协商,被上诉人未及时整改和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二、被上诉人安其居公司、凤凰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责,应连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判决由凤凰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过低且责任主体认定错误。案涉车库数次被淹;暴雨来临前物业公司未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未能提醒业主注意转移车辆,未采取放置沙袋、备好抽水泵等预防措施,案涉车库进水后未能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抢救措施;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案涉车库被淹后进行了施救;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和日常检修维护义务,部分下水道被泥沙堵塞,无法达到排水的目的;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安其居公司仍在提供物业服务,而物业费收据显示收款人为凤凰公司,说明二者实际上共同为该小区服务,应连带承担责任。三、被上诉人铭基公司侵权事实明显。1、车库存在明显质量缺陷,位置和设计亦存在问题,车库外排水管道不通,被花池堵塞,排水管道无法起到作用;被上诉人无法提供案涉车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9号楼地下室平面图》显示9号楼车库与地下室属于同一个单位的个体工程,应当独立设计和竣工验收,被上诉人提供的9号楼相关竣工验收资料与本案无关;车库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符,不可能通过竣工验收。2、车库外的室外工程部分设计施工不合理、不规范。室外工程主要是道路铺设和给排水安装工程,都是车库建好后建设的,设计时应当考虑车库的位置和标高,实际上不仅室外路面明显高于车库,车库也没有自然排水坡度。3、9号楼紧邻铭基凤凰城四期建设工地。由于铭基公司对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导致施工中的土石泥沙汇聚于该低洼地段,造成部分下水管道堵塞,雨水聚集。

  铭基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本次降雨属于不可抗力,上诉人在强降雨来临前未将车辆转移,自身存在过错。2、案涉车库经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并办理了验收备案手续,不存在设计缺陷,答辩人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主张车库存在设计缺陷,应承担举证责任。3、答辩人一审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9号楼与地下车库等应进行整体验收,9号楼的验收自然包括案涉车库。4、答辩人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在车库外建设有合格的排水管道,在排水管道与车库门中间建设有斜坡,在正常降雨情况下完全能够自然排水。5、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车库多次被淹;凤凰城四期早已竣工验收,未对案涉车库被淹造成影响;答辩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案涉车库不办理产权证,并非上诉人所称案涉车库因存在设计缺陷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6、上诉人在购买车库时是现状交付,明知车库处低洼地势,且案涉车库已过2年的质保期,答辩人对上诉人的财产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安其居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凤凰公司辩称,一、一审认定本次暴雨属于不可抗力正确。媒体对本次暴雨进行多次预警,上诉人对暴雨是明知的,但未及时对案涉车辆及物品进行转移,其本身存在过错,亦从侧面反映上诉人也未预见本次暴雨的强度之大,故本次暴雨符合“不可预见”的条件;同小区其他车库未被淹,不能证明本次损失可以避免,本次暴雨雨量太大,被淹“不可避免”;案涉车库地势低洼,答辩人作为物业公司,仅有对现有排水管道进行检查和疏通的义务,没有更改或新建排水管道的义务,答辩人日常对该区域始终是重点排查,但本次暴雨雨量太大,想要避免损失,只能填平车库,但该方案并非答辩人职能,故本次暴雨符合“不能克服”条件。二、答辩人尽到了物业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车库属于上诉人专有部分,并非地下车位,上诉人未向答辩人交过任何车位管理费用,案涉车库常年关闭,答辩人无法知道车库内存放了何种物品,答辩人的职责仅是对公共区域及共有设施设备的管理、修缮和维护,对上诉人的专有部分无保管修缮的义务;上诉人在大雨前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车主挪车,同时利用沙袋堵水、动用水泵排水,积极组织业主自救,答辩人已尽最大努力来避免业主的损失,履行了作为物业公司的义务;一审判决加大了答辩人的责任,答辩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但愿意按照一审判决承担10%的责任。

  苗某、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含变更):1.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车牌号为×××的思威牌车辆受损部件及维修工时费共计117726元,贬值损失、物品损失酌情认定;2.请求判令被告对7号车库进行置换或彻底维修维护,对车库外排水设施管道及路面限期疏通整改;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12000元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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