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称: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了(2018)吉0702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为:申请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被申请人借款2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5元。判决作出后,被申请人代理人于2018年8月8日代收该判决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贵院以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该判决书,异议人于2018年8月13日签收。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至被申请人执行之日,被申请人已过申请执行时效时间,故申请人依法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异议人提供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复印件2份证实其主张。
申请执行人吕某某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但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松原市宁江区某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信;2、松原市宁江区某局出具的特困人员证明;3、松原市宁江区某老年公寓中心出具的证明;4、松原市某医院病历、出院诊断各二份(计21页)、《脑梗死患者健康教育处方》一份;5、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吉0702民初585号(准予撤诉)一份;6、录音光碟一张[复制于本院(2022)吉0702民初585号案]。
经审查查明: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赵阳(又名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吉0702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吕某某借款26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书于2018年8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3月3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的申请立案执行,案号(2022)吉0702执563号。2022年1月24日吕某某又在本院起诉被执行人赵某某、侯淑玲,后于2022年2月16日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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