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李某1、李某2、刘某某、徐某2称,本案执行依据的生效时间是2018年11月9日,徐某1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虽然徐某1在判决生效后因刑事犯罪而入狱服刑,但其在服刑期间受限的仅是人身自由,并不包括民事权利,其委托民事代理人代为主张债权的权利并未受限,故其在监狱服刑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其他障碍”的情形,没有引发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事由,故该案已过申请执行时效,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已生效的(2018)黑0221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
为证明自己的异议理由,李某1、李某2、刘某某、徐某2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执异124号执行裁定书网络打印件;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执复72号执行裁定书网络打印件。
申请执行人徐某1称,2018年收到了龙江法院送达的(2018)黑0221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12月5日即可申请执行。但是,2018年12月4日,徐某1因犯寻X滋事罪被龙江县X安局传唤,于2018年12月5日被羁押至龙江县看守所后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齐齐哈尔监狱服刑。2019年春节,全国新冠疫情爆发,监狱部门严格执行疫情管控措施,直到2021年12月4日刑满释放为止,齐齐哈尔监狱一直处于停止会见,全封闭式状态。其间,龙江县信用社监察书记刘凤鸣、办事员刘虹二人因到监狱办理工作关系和党组织解除事宜亦因疫情原因而被工作人员劝返。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自2019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对全省监管场所执行统一全封闭管理规定,停止一切会见,至今还在执行。因此,遇此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延迟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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