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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行踪信息、面部特征和住址属于个人信息

————王某某诉奚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自然人的行踪信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将安装在公共楼道内的摄像头拆除,将已拍摄的录像资料全部删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王某某系吴江枫香花园52栋1505室业主,被告奚某某为吴江枫香花园52栋1506室业主。原、被告系共墙邻居。2020年9月,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私自在1505室、1506室楼道公共区域安装一个360度旋转高清摄像头。原告经过咨询得知被告所安装的摄像头具有WIFE、SD高速储存卡及录音功能,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APP、微信查看监控录像,且该摄像头可以清晰地拍摄并监控被告及家人每天的进出状况。被告这种未经允许私自获取并保存原告及家庭成员的照片视频的行为,使原告及家人的个人信息存在被随时泄露的风险。原告通过物业、民警等渠道多次与被告沟通均被拒绝。

  奚某某辩称:1.其安装摄像头是为了保障自身及家人人身财产安全,并非为了窥探邻居隐私;2.摄像头安装在公共区域,拍摄范围仅系公共区域,并未涉及原告家专有部分;3.其对摄像头的旋转角度进行过调试,调试过的角度已最大程度避免拍摄到原告及其家人;4.与摄像头连接的手机APP上仅能储存7天的录音录像视频,其并未将视频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进行对外宣传,故其并未侵犯他人隐私权及肖像权;5.原、被告系邻居,原告对其合理使用物权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王某某、奚某某分别系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开平路2008号枫香花园52幢1505、1506室房屋的住户。1505、1506室房屋的入户门同用同一公共走廊,呈直角位相邻状态,1505室房屋入户门位于走廊尽头,正对整条公共走廊,1506室房屋入户门位于1505室房屋入户门右侧(以正对1505室房屋入户门往里看为基准),两扇入户门相距约0.1米。公共走廊宽约1.25米、长约3.23米。奚某某在1506室房屋入户门上安装具备摄像录音存储功能、可360度调整旋转的监控摄像头。在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查的过程中,奚某某通过与摄像头连接的手机APP即时操作显示,该摄像头可以清晰的拍摄到1505室人员进出状况,人脸成像非常清晰;且该监控摄像头在旋转调整角度过程中,当1505室房屋入户门呈打开状态时,摄像头可拍摄到1505室房屋内部专有部分的一个角落。

  现场勘查过程中,本院前往涉案小区物业监控室,查看枫香花园52幢所属监控摄像头运行情况,监控系统显示,针对52幢物业安装了大约19个摄像头,大楼入口处均安装了相应的监控摄像头,其中除了52幢2单元-1楼电梯厅监控摄像头处于检修状态外,其余监控摄像头均运转正常。物业工作人员陈述上述摄像头拍摄的视频均可回看。

  审理过程中,奚某某陈述1506室房屋入户门上的监控摄像设备于2020年9月3日安装,自2020年11月开始使用至今,监控设备有存储卡,可存储7天的监控录音录像资料。

  以上事实,有原告王某某提供的照片、不动产权证书,本院现场勘验笔录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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