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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中,对已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蔡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泉州市锦程海运有限责任公司、防城港合顺海运有限公司财产纠纷执行异议案

裁判规则

  案外人执行异议中....(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案外人称,本院在执行上述一案中,查封、冻结“新宝航99”轮,但该轮系案外人2013年购买,并于同年12月30日挂靠在合顺公司,为期3年,合顺公司未经案外人同意,以该轮抵押为锦程公司贷款1350万元,请求撤销对异议人所有的“新宝航99”轮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称:1、案外人不是买船付款人,无权提出异议;2、船舶挂靠合同仅有对内效力,无法对抗第三人;3、案外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对骗贷未尽审查责任、抵押无效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二被执行人未到庭答辩,也未举证质证,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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