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申请非诉执行福建省沙埕港物流有限公司纠纷案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七十四条第一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
一百五十六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件索引
厦门海事法院(2018)闽72行审32号(2019年8月23日)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福鼎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闽鼎海渔执处罚〔2017〕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7年2月12日,被执行人福建省沙埕港物流有限公司在福鼎市沙埕镇南镇村郎当山海域,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海域0.5022公顷实施填海造地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罚款1958580元的处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缴纳了罚款,但未履行案涉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退还非法占用海域、恢复海域原状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之后仍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厦门海事法院提出非诉执行申请。
厦门海事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并于11月9日举行听证,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听证。听证后,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两次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期间亦将该法律适用问题上报请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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