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丙系原告王某某之女、被告陈某某之妻。
王丙于2016年9月10日死亡,遗体于2016年9月12日火化,骨灰寄存于北京市八宝山殡仪馆。
2016年9月15日,被告将王丙骨灰取走并安放于老山骨灰堂某格位内。取存骨灰时,被告未告知原告,原告亦未在场。
2016年10月27日,被告告知原告王丙骨灰存放地点。
另查,原告曾出资制作王丙遗像一副,现由被告留存。
原告要求返还王丙的骨灰,并希望入土为安。被告主张其已妥善安置王丙的骨灰,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王丙于2016年9月10日病逝,同年9月12日在八宝山火化。尸体火化后,被告拒绝让原告及家属看望骨灰,拿着骨灰存放证回家了,同时被告把原告在中国照相馆花费1600元洗印的遗像拿走。事后,原告多次提出原被告拥有平等祭奠和安葬权,并重申全部出资墓穴钱,让王丙尽早入土为安,但商议无果。被告将王丙的骨灰从北京八宝山殡仪馆骨灰存放处取走。原告不知王丙骨灰的下落,无处祭奠,精神上又受到打击。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女儿骨灰和遗像,不得妨碍原告对女儿进行祭奠,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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