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指导性案例 > 正文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应纳入隐私权予以保护,而自然人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QQ号码等一般性的个人信息,则不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李某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人格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1.个人信息权益....(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李某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人格权纠纷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1]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54876号(2019年8月1日)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诉称:2017年10月中旬,我发现在百度贴吧中的北京像素吧天津cos吧等贴吧中有人使用我的照片作为头像,散播淫秽信息,并且留下我的手机号和QQ号,导致陌生人添加我的QQ号或发送短信,QQ留言,内容皆涉及骚扰信息,对我精神造成巨大压力。经核实,泄露我个人信息、使用我照片作为头像的侵权人是刘某,我认为刘某的行为侵犯了我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侵权人继续利用账号发布有关信息,造成损失扩大,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请法院:(1)判令两被告删除所有侵犯我权利的贴吧相关内容;(2)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费18万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因为维权支出的费用3万元;(4)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请求判令被告刘某在天津cos吧北京像素吧发帖赔礼道歉,发帖方式为将道歉帖子置顶在每个贴吧的首页(持续三个月)。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