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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权利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大量使用他人肖像和姓名的,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张某某诉广东中山樱花帝王电器公司、欧顺电器公司、北京利元公司人格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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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张某某诉广东中山樱花帝王电器公司、欧顺电器公司、北京利元公司人格权纠纷案

  近日,知名影视演员张某某诉广东中山两家厨卫电器生产商樱花帝王电器公司、欧顺电器公司以及北京利元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尘埃落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家公司均被判决销毁实物宣传资料,樱花帝王公司还要赔偿张某某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损失10万元。
  2013年11月,张某某发现樱花帝王电器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官方网站上擅自、大量使用其肖像和姓名用作宣传其厨卫产品。张某某遂委托律师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从公证书打印的页面可以清楚看到,被告樱花帝王电器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姓名和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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