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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在先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拓野科技有限公司诉恩倍科微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1.在认定在先商....(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拓野科技有限公司诉恩倍科微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关键词:商标 诚实信用原则 恶意抢注 商标先用权抗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 [1]
  第七条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46794号(2019年6月27日)
  【基本案情】
  原告拓野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在第九类商品上享有“Ambitmicro”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恩倍科微公司(AMBIQMICRO,INC.)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微控制器等产品上使用“AmbiqMicro”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被告富士通电子元器件(上海)有限公司在原告向监管机构投诉后,仍继续销售该产品,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故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恩倍科微公司赔偿原告40万元;富士通公司对其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恩倍科微公司辩称:(1)“AmbiqMicro”系其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及商号,原告无权禁止其使用。(2)原告注册“Ambitmicro”商标系恶意抢注,也未对该商标进行真实的使用。(3)原告持续向恩倍科微公司及其关联方恶意发送警告函和工商投诉,并提起本案诉讼,系企图通过滥用商标权谋取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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