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等诉乐清市王十朋纪念馆、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古籍出版社侵害作品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复制权、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关键词:古籍整理;作品类型;独创性判定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案件索引】
一审: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7139号(2017年12月28日)
二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民终1520号(2018年11月8日)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诉称:王某1、王某2、王某3系《王十朋全集》的主编、副主编,依法享有著作权。《王十朋全集(修订本)》的全书内容在全部复制三原告《王十朋全集》基础上,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署名权、获得报酬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故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王十朋全集》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停止赠送,停止在新华书店、互联网上等销售《王十朋全集(修订本)》的行为;(2)判令两被告在《乐清日报》《温州日报》上刊登向三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3)判令两被告销毁《王十朋全集(修订本)》版本及余书;(4)判令两被告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276.60元。
被告王十朋纪念馆辩称:(1)《王十朋全集》不构成汇编作品;(2)即使《王十朋全集》构成汇编作品,三原告并非是《王十朋全集》的著作权人,无权提起诉讼;(3)三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4)被告王十朋纪念馆不存在侵犯他人权利或恶意贬低他人名誉;(5)《王十朋全集(修订本)》主要用于赠送,不存在销售行为;(6)三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无相应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