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知识产权裁判规则 > 正文

艺术设计部分达到一定水准的创作高度时,具有美感的立体造型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梵华家具(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美旋实业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实用艺术品具备实....(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梵华家具(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美旋实业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关键词:实用艺术品 美术作品 可分离性标准 创作高度标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案件索引】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32234号(2018年7月23日)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452号(2019年7月30日)
  【基本案情】
  原告梵华家具(上海)有限公司诉称:其委托西班牙设计师涉及了涉案15件家具,该家具的立体造型及其效果图属于美术作品,分解设计图属于图形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