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2010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方正阿帕比(apabi)数字出版合同协议》。根据合同约定,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电子版权共计1187本,根据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后台数据,截止2012年1月1日,被告上线原告提供的电子版权共计905本。根据合同约定及双方核算,至2012年7月9日止,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款共计63937.15元(其中已开增值税发票5张共计49490.72元),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通知被告并要求支付款项,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下架原告所有产品,并向原告支付合同款共计63937.15元;2、赔偿截止至起诉之日的利息损失3016元。
被告辩称,双方合同存在先后履行顺序,原告在先期履行中存在瑕疵,提供了书名与书号不一致且未经法律许可出版的图书,基于先履行抗辩权,被告在向原告发出声明后,未得到原告的反馈,故对此协议后续履行义务被告不再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