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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案件中,应着重审查发破案经过是否客观、自然;客观性证据的指向是否明确、单一,行为人的供述或无罪辩解是否合理

————朱某某盗窃案

裁判规则

  “零口供”案件中....(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朱某某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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