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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扫描非法取得的付款二维码信息后转移相关联的银行卡内钱款,数额较大及以上的,应认定为盗窃罪

————段某某盗窃案

裁判规则

  1.扫描非法取得....(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段某某盗窃案


  关键词

  刑事 盗窃 信用卡诈骗 互动性 直接夺取性 信用卡信息资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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