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排除妨碍,立即将临时埋设在原告承包地的自来水管道拆除,恢复土地原状;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被告云峰发电厂自来水管线改变原设计线路重新铺设时,在未告知或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的0.131亩口粮田挖开铺设自来水管线,造成该地块原本土质疏松的土层变硬,无法耕种。被告乔某某是该工程包工头。双方就此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诉至集安市人民法院,该案开庭审理时,云峰发电厂抗辩称铺设自来水管线是“临时占用原告耕地约0.131亩,每亩按承包土地费500元计算,给原告临时使用耕地补偿费66元,我们将补偿款交给乔某某发放……”。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被告云峰发电厂给付临时使用原告吴某某承包地补偿款176.85元。原告认为,云峰发电厂自认是临时用地,应该有期限(自2015年10月占地至今已5年之久),而原告欲在该承包地挖地窖建储藏室(储藏水果),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云峰发电厂辩称,涉案自来水管线系上个世纪60年代铺设的,2015年10月因管道老化进行更新。该自来水管线具有公益性质,根据有关相邻关系法律规定,被告铺设自来水管道需经过他人土地时,其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予以许可,故被告没有妨害原告的物权。原告主张“造成该地块原本疏松的土层变硬,无法耕种”没有事实依据。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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