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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判古籍整理作品的独创性应当从古籍点校、整理后的成果是否体现作者的特有选择与安排,能否达到独创性标准等方面进行审查

————王某某等诉乐清市王十朋纪念馆、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古籍出版社侵害作品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复制权、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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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王某某等诉乐清市王十朋纪念馆、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古籍出版社侵害作品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作品复制权、作品发行权纠纷案


   【推荐理由】

  王十朋是南宋著名政治家和诗人,在民间具有很高的声望,至今仍有大量著作留存。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于古籍整理的作品类型和可版权性存在较大争议,本案引起王氏后人及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案二审判决认为应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古籍整理作品的类型和可版权性评定赋予更大的弹性,有利于鼓励更多具备较高的文史知识、丰富古籍整理和考据经验的劳动者投入到古籍作品的保护、传播事业中,对同类案件的审理亦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索引】

  一审: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7139号

  二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民终1520号

   【案情介绍】

  1994年1月31日,梅溪集重刊委员会经乐清市政协批复成立,其中人员名单如下:主编王某某,副主编王纪芳、王翔鹏;主任王某某,副主任钱仍茂、许宗斌、王纪芳、王翔鹏,以及成员、顾问、基金组等若干人。乐清市王十朋纪念馆(以下简称王十朋纪念馆)于2005年3月8日注册登记,业务范围为搜集、整理、研究、展览王十朋遗物和生平事迹。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古籍出版社(以下简称古籍出版社)于2006年3月16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出版当地所藏古籍、方志以及文史工具书、文史知识性读物等。

  1995年11月17日,梅溪集重刊委员会与古籍出版社签订《关于出版〈王十朋全集〉的协议》,并于1998年6月22日签订了《关于出版〈王十朋全集〉的补充协议》,对《王十朋全集》的出版情况进行了约定,两份协议的甲方为乐清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梅溪集》重刊委员会,并加盖梅溪集重刊委员会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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