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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艾滋病的确认不是一般医疗机构都可以进行的,只有法定的机构才具有确认的资格

————余某诉忻州地区某医院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对于艾滋病的确认....(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余某诉忻州地区某医院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余某

    被告:忻州地区某医院

    2003年2月28日,41岁的余女士因腰椎间盘突出症急性发作,住进了山西省忻州地区某医院骨科病房。第二天进行例行的血常规、肝功能化验,并于当天做了手术。3月1日上午,医生、护士们查房时,一切还很正常。但到了下午,一位女护士在为余女士量体温时,却只是远远地把体温表扔到余女士的病床上,让她自己量。余女士很生气地指责该女护士的服务态度,并要其二妹夫去找主治大夫。过了一会儿,余女士的二妹夫耷拉着脑袋回到病房,叹了口气说:“呆会儿护士长就来道歉”。下午5时,护士长来到病房,就护士的举动向余女士表示了歉意。3月2日一早,本应进行的测量血压、呼吸脉搏等都取消了,体温计依旧被护士放在一边,便没人管了。余女士感到事情越来越怪。上午9时,主治大夫徐某来到了病房,客气地建议“最好换一个条件较好的病房吧。”接着,一位实习医生来到病床前,哆哆嗦嗦地为她输液。余女士的手几次被扎得肿了,实习医生也紧张得满头大汗。3月4日,翟副主任来到病房,问余女士是否去过南方沿海地区,是否接触过非洲人等一些古怪的问题。随后缓缓地说,“你多半是患上了艾滋病。”余女士听后感到如雷轰顶,反复声称“不可能得这种病。”翟副主任说:“我们已经检验过好多次了,你应该相信科学。你的病我们已经报上去了,我们医院的意思是让你出院,现在就可以走。”余女士说:“可我还没拆线呢?况且今天又是星期六,没法办出院手续。”翟副主任回答说:“可以先出院后办手续。至于拆线,不一定非要在大医院嘛。”此后,从3月4日下午起再没有医务人员来到余女士的病房。3月5日,余女士怆然离开了忻州地区某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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