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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可以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权利转让,无须经过房屋征收部门的同意

————骆某某诉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案

裁判规则

  如果国有土地上房....(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骆某某与杨海秋于1987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杨海秋于2014年去世,并于2014年2月24日注销户口。2011年3月1日,运河管委会发布拆迁公告,对石家园片区所涉及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迁,并于同日发布石家园片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及平房区、楼房区奖励政策。杨海秋在石家园片区有两座房屋,一为坐落在石家园街43号的平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鲁德字第××号,建筑面积为40.68平方米;一为坐落在石家园街3号便民综合楼4-4-1的楼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鲁德字第××号,建筑面积为84.68平方米。2011年7月22日,杨海秋和其女杨凡向石家园片区平房动迁指挥部提交变更产权关系申请,申请将杨海秋位于石家园片区的平房拆除后办理动迁手续时将产权关系变更至杨凡名下。2011年7月14日,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拆迁管理办公室(甲方)与杨海秋、骆某某(乙方)签订《石家园楼房片区拆迁协议》,约定如下内容:“一、补偿标准:执行2011年3月1日发布的《石家园片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和《奖励政策》。二、拆迁情况:1.乙方房屋位于北光楼东单元四层西户,房产证登记面积84.68平方米,其他:自封阳台增加面积2.47平方米。应回迁安置面积为87.15平方米。2.储藏室面积:49.35平方米。三、补助内容:……装修补助53720元。四、奖励:本户拆迁验收时间为2011年7月14日,排序号为304号,根据验收标准,确定本户享受奖励为10平方米。五、乙方表示支持市政建设,同意拆迁。回迁安置位置位于石家园片区范围内。根据《拆迁验收单》的顺序号挑选安置楼的楼号、楼层、户型、车库(车位)等。挑选安置楼后凭此协议进行结算和兑付。……”2011年7月23日,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拆迁管理办公室与杨凡签订《石家园平房片区拆迁协议》,其中第二条拆迁情况:房产证面积47.632,土地证面积125.69(包括院落78.06),回迁控制面积86.67;第五条:乙方自行拆除经甲方验收取得拆迁排序号,按排序号订立协议、挑选安置房,凭协议和选房结果结算兑付。协议订立后,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双方结清拆迁安置差价并待乙方搬迁至安置楼后,双方关系即告终结,不再存有任何补偿、安置问题。该协议还约定了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补助内容。2011年10月10日,骆某某和杨海秋就楼房片区选择回迁安置户型,选择户型为A、D型,面积65平方米、82平方米各一套。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1月12日,德州市规划局对德州佰利·金湖湾二期1-9号楼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批前公示;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1月12日,进行了网络批前公示。2014年1月15日,德州市规划局为德州佰利·金湖湾二期AZ1-9#楼建设工程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位于运河经济开发区××以南、商贸大道以西。2017年8月21日,运河管委会作出《石家园回迁安置选房顺序说明》,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石家园回迁安置选房顺序及政策说明》,说明中均载明此次住宅回迁安置共有7档14种户型,分布于7栋安置楼;2010年拆迁的三八西路和堤顶路的共21户,在此次回迁安置区域内安置,并将该21户的顺序号插入楼房区和平房区进行选房,并重新确定顺序位次。运河管委会公示了上述两个说明以及石家园片区回迁安置楼层差价表(1、3、4、5、6、7号楼)、石家园回迁安置所报户型档次与实际户型面积对应表等。2017年9月2日,石家园回迁工作组电话通知骆某某选房,骆某某表示要求回原位置,暂时不能选房。另查明,2017年10月19日,案外人吴秀芬、高永才进行石家园片区回迁安置结算,此时抵扣了装修补助费。2018年1月3日,骆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并判令运河管委会依法履行2011年7月14日、23日签订的《石家园楼房片区拆迁协议》《石家园平房片区拆迁协议》,按使用面积计算,将位于石家园小学以北、东风路以南、商贸大道以西300米内(现佰利金湖城二期工程14号楼16层、12号楼16层)97.15平方米、96.67平方米两套产权调换房屋及49.35平方米储藏室交付骆某某;判令运河管委会履行2011年7月14日签订的《石家园楼房片区拆迁协议》义务,支付装修补助款53720元;诉讼费由运河管委会承担。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4行初18号行政判决认为,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首先,骆某某签订的《石家园楼房片区拆迁协议》第五条约定“回迁安置位置位于石家园片区范围内。根据《拆迁验收单》的顺序号挑选安置楼的楼号、楼层、户型、车库(车位)等。”该协议并未对回迁楼的具体位置及楼号、楼层作出明确约定。且根据运河管委会提交的证据,石家园片区回迁安置楼的位置是经德州市规划局统一规划的,位于运河经济开发区××以南、商贸大道以西,与该协议书涉及的被拆迁楼房在同一片区,并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就近安置的原则。其次,《石家园楼房片区拆迁协议》约定的应回迁安置面积并未明确是按使用面积计算,且结合《石家园片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关于楼房的拆迁补偿标准可知,楼房是按房产证所登记的建筑面积和回迁楼平均楼层价格“一平换一平”予以置换安置,而杨海秋位于石家园街3号便民综合楼4-4-1的房屋登记的面积是建筑面积,该协议书中的应回迁安置面积也是根据登记面积换算而来,因此骆某某要求按照房屋使用面积计算交付安置房屋缺乏依据。再次,2017年7月23日的《石家园平房片区拆迁协议》系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拆迁管理办公室与杨凡所签,骆某某不是协议的当事人,无权要求运河管委会履行该协议。因此,骆某某指定楼号、楼层并要求运河管委会按使用面积计算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及储藏室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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