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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者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可认定对产品外观进行了检验

————北京昆仑饭店有限公司诉杰夫西圣源宏(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规则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杰夫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昆仑饭店的诉讼请求;2.判令昆仑饭店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举证责任倒置无法律规定,属明显的法律错误,举证责任倒置必须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之诉中,违约事实即涉案产品无中文标签显然是昆仑饭店需要证明的基本事实,昆仑饭店与杰夫公司同为食品经营者,负有同等的法定收货查验义务,出卖人对产品质量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并不等同于举证责任倒置,本案中需证明的是有无中文标签,并不是证明质量问题;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进行责任划分,而不是一味向上追责,全部是出卖人责任;三、昆仑饭店未履行法定的收货查验义务,依据合同法一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昆仑饭店收货后就完成了对产品数量和外观瑕疵的检验、亦即证明了杰夫公司交付给昆仑饭店的产品是合格的,有中文标签的,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为2017年1月,杰夫公司交付产品事件为2017年3月,昆仑饭店交付产品到消费者手中的时间是2018年7月,杰夫公司收到昆仑饭店的起诉传票时间未2019年9月,从2017年3月到2018年7月,长达1年零4个月之久,涉案产品完全掌控在昆仑饭店手中,昆仑饭店亦未提出任何异议。若以杰夫公司收到法院传票作为昆仑饭店正式提出异议的时间,则该时间更是长达2年半的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了合同法一百五十八条的最长异议通知时间,及时假设杰夫公司销售给昆仑饭店的产品没有中文标签,鉴于法律规定“买受人怠于通知,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亦可认定杰夫公司无违约行为。另外,昆仑饭店提供的证据包括生效判决均只能证明昆仑饭店交付给消费者手中的产品无中文标签,并不能证明杰夫公司交付的产品无中文标签。而且,昆仑饭店提交的用作本案一审起诉证据材料的(2018)京0105民初61020号及60748号案件中,涉案产品具有中文标签,又在本案中称涉案产品不具有中文标签,其陈述典型的相互矛盾。外包装塑封膜本就是外包装的一部分,目的是为了防止长途运输的过程中,盒内的高价酒破损,合情合理。最后,杰夫公司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初步证据链条证明杰夫公司交付的产品有中文标签。四、本案还应考虑损失赔偿的限制规则,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属于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无需十倍赔偿,而昆仑饭店未尽法定的收货查验义务,导致无中文标签的产品流入市场,属重大过错。
  昆仑饭店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杰夫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杰夫公司提供的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给昆仑饭店造成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昆仑饭店一审中已就杰夫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提交了充分的证据,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也提交了与消费者产生纠纷时的一审判决,庭审中也展示了产品,上述均不能证明销售时是有中文标签的。双方构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杰夫公司有责任证明产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最初验收也不能免除杰夫公司的责任。
  昆仑饭店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杰夫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16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司中华、司攀攀分别作为原告将昆仑饭店诉至法院,以二人在昆仑饭店消费的菊正宗纯米大吟酿未贴有中文标签为由,要求昆仑饭店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法院作出(2018)京0105民初61020号、(2018)京0105民初6074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产品瓶身、外包装盒均未张贴中文标签,以此判令昆仑饭店赔偿司中华59000元,赔偿司攀攀118000元。之后经昆仑饭店与司中华、司攀攀协商,昆仑饭店最终向司中华支付赔偿金47200元,向司攀攀支付赔偿金94400元。在司攀攀案件的审理中,昆仑饭店曾申请杰夫公司员工杨乐作为证人出庭。杨乐作证称涉案产品系杰夫公司出售给昆仑饭店,中文标签张贴在外包装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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