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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屡次投诉同行业经营者,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侵犯同行业经营者商业信誉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捷某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亿能仕(大连)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裁判规则

  经营者屡次投诉具....(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捷某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亿能仕(大连)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2019)辽02民终1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捷某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台中南路2号新贸楼第三层370室。
  法定代表人:小西徹(KONISHITOR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奕,上海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上海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亿能仕(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长街48-2单元3-2号。
  法定代表人:陈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慎高,辽宁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霞,辽宁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爱民,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捷某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亿能仕(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仕公司)、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捷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奕,被上诉人亿能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慎高,第三人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爱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捷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7)辽0203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1、被上诉人是以我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实施商业诋毁的侵权行为起诉,一审法院也以商业诋毁的案由立案。根据“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一审法官应当根据该条有关商业诋毁的构成要件来查明案件事实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审查我方是否存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侵权行为并导致被上诉人商业信誉兼商品声誉受损的侵权结果,但是一审法院却单独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条认定我方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超出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的范围。2、《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条是抽象性规定,最高院对该条的适用确立了三个具体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做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在双方对我方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产生争议时,一审法院忽视了被上诉人起诉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应当适用该特别规定而适用原则性规定,明显违背最高院确立的审判规则。3、我方基于合理怀疑在被上诉人拒绝提供完整进口资料的情形下,严格遵守淘宝网的投诉规则并未做任意扩散,没有对被上诉人进行贬损性评价,不存在损害被上诉人商誉的主观恶意及损害后果。即使被上诉人的店铺产品下架,但没有涉及具体公开的理由,不影响被上诉人的企业社会信誉。因此,我方不存在商业诋毁的侵权行为。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我方的投诉是建立在合理怀疑的基础上,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审查义务。我方认为被上诉人所销售的商品在型号外观上不一致,进而要求其提供完整的商品进口资料从而证明其商品是原装进口商品。被上诉人持有完整的进口资料,却把关键的海关进口信息涂抹掉,这足以让我方产生合理的怀疑,进而在被上诉人屡次无法提供完整进口信息时,我方也不得不屡次进行投诉。2、一审法院认定我方负有进一步核实进口报关真实性的举证责任错误。一审法院遗漏了对被上诉人和昆山韩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的认定和评判。根据销售合同,供方提供进口报关单扫描件、原产地证明扫描件、进口货物完税凭证扫描件提供给需方。该节事实证明被上诉人已掌握进口报关的完整资料,其应更具备证据优9势。被上诉人向淘宝网提供的报关单、原产地证明等一系列进口文件不完整,且有涂抹的痕迹,我方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但是一审法院却认定“虽然报关单资料有部分信息被覆盖,但通过报关单号等可以查询进口报关的相关信息,然而被告没有进一步核实进口报关的真实性”,一审法院没有对该被涂抹、覆盖的不完整证据作出公平判断,却将举证责任强加给我方,由此作出不利于我方的结论。3、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即便确认案涉商品系假冒,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只需提供合法的证据并说明上一级供货单位的信息,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完整的进口报关资料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商标法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情形只能免除被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仍然构成商标侵权,还必须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我方投诉后,被上诉人在未证明涉案商品为正品的情况下一直在淘宝网进行销售,我方及日本生产商为进一步核实涉案商品是否为正品,当然有权要求其提供完整的报关资料。综上所述,本案法律适用错误导致了在一审就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事实调查等均出现误导。
  亿能仕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法院有权按照查明的事实选择适用法律条文。一审法院判决内容并未超出我方的诉讼请求,因此不属于违反“不告不理”原则。而且,一审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规定,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侵权关系发生在网络上,与法律的适用不一定能够完全匹配,所以一审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二条进行判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就事实部分,上诉人并未进行谨慎的审查义务,主观恶意明显。上诉人当庭自认曾向日本生产商核实过涉案商品是否为正品,该事实说明了如下几个问题:1、上诉人没有与日本方核实产品外观是否一致,说明其作为案涉商标使用人,且其投资人为该产品的制造商,对于我方销售的产品外观与日本国销售的商品外观一致是心知肚明的。2、按照上诉人说法,日本方面要求提供完整的进口资料以确定进口来源后再做进一步确认核实,说明日本方面从外观无法确认我方销售的产品为假货。上诉人要求我方提供进口材料是为了查清并掐断我方进口产品的来源以达到其在我国垄断经营获取超高额利润的目的,上诉人每桶油的价格均高于我方零售价格的30%-100%。3、上诉人自认其与日本方核实涉案商品是否为正品,但日本方一直没有答复。因此,上诉人在未确认我方销售的产品是假货且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以我方销售假货为由反复恶意投诉,明显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我方在上诉人每次投诉之后提供的资料是一致的,其反复投诉是让我方产品下架、清空所有好评降低网络排名,达到干扰和影响我方销售产品的目的。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查明事实清楚,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淘宝公司述称,本案主要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我方承担责任,我方对此不发表意见。
  亿能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捷某某公司立即停止在www.taobao.com网站对亿能仕公司进行的恶意投诉,在国家级报刊上整版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2、捷某某公司赔偿律师费2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亿能仕公司与捷某某公司的基本情况
  亿能仕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6日,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国内一般贸易、电子商务、货物、技术进出口等。亿能仕公司在淘宝网开设“亿能仕官方店”店铺,该店铺主要销售新日石ENEOSSUSTINA5W-404L原装日本进口机油、新日石ENEOSSUSTINA5W-304L原装日本进口机油、新日石ENEOSSUSTINA0W-204L原装日本进口机油等商品。
  捷某某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5日,系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国际贸易、转口贸易、润滑油及其相关产品、润滑脂、矿物油等。2015年3月27日,该企业名称自“新日石日蓬(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捷某某(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投资者名称自“吉坤日矿日石能源株式会社”变更为“JX日鉱日石エネルギー株式会社”;2016年3月8日,投资者名称变更为“JXエネルギー株式会社”;2017年7月31日,投资者名称再度变更为“JXTG能源株式会社”。捷某某公司在淘宝网上亦开设有一店铺,店铺名称为“引能仕官方旗舰店”,主要销售ENEOS引能仕品牌各种系列润滑油。
  二、案涉商标注册信息及授权使用情况
  2002年7月21日,吉坤日矿日石能源株式会社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810384号ENEOS商标,核定商品类别为国际分类第4类,包含工业用油、工业用油脂、燃料、润滑剂、工业用蜡等,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7月20日。2014年1月20日,商标注册人将该商标许可捷某某公司使用,许可使用期间至商标权人失去本商标的权利时为止。2011年9月14日,吉坤日矿日石能源株式会社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8620440号SUSTINA商标,核定商品类别为国际分类第4类,包含发动机油、燃料、液体燃料、工业用油、工业用矿物油、润滑剂、工业润滑剂等,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9月13日。2017年9月7日,商标注册人将该商标许可捷某某公司使用,许可使用期间至商标权人失去本商标的权利时为止。
  JXTG能源株式会社曾出具《授权书》,授权其全资子公司即捷某某公司作为营运总部统筹管理在中国区域的JXTGE集团产品(例如:油脂、冷冻机油、车用润滑油等)的批发销售业务、制定中国区域内的ENEOS品牌的战略方案、统筹管理宣传推广相关业务。
  2017年10月11日,JXTG能源株式会社出具《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授权委托证明》,委托捷某某公司作为知识产权代理,处理在中国国内的阿里巴巴、淘宝、闲鱼、苏宁易购、一号店、京东等同类互联网平台和其他网络上出现的、委托人在中国已注册的5个商标“引能仕(注册号9265217)、引能仕(注册号9265219)、ENEOS(注册号1810384)、ENEOS(注册号1810385)、SUSTINA(注册号8620440)”的仿冒、伪造及其他任何侵权行为进行投诉(包括:递交证据、沟通联系、协助查处工作、接受相关文书的与投诉紧密联系的工作以及撤销投诉),对涉嫌侵犯委托人享有的知识产权的嫌疑商品进行购买并进行真伪鉴定,出具鉴定书等。授权书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三、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
  2017年7月11日17:08,捷某某公司针对亿能仕公司淘宝店铺销售的商品向淘宝网发出编号为201707111708106193的投诉,被投诉商品为ENEOSSUSTINA5W-304L及ENEOSSUSTINA0W-204L大连亿能仕原装日本进口新日石机油,投诉类型为涉嫌出售假冒/盗版商品侵权,投诉理由是权利人从未在全球范围内生产也从未授权他人生产该样式或型号的产品。淘宝最终处理结果是卖家申诉成立,信息恢复。
  2017年8月15日09:02,捷某某公司第二次向淘宝网发出投诉,投诉编号为201708150902456784,被投诉商品为ENEOSSUSTINA5W-204L(售价380元)、ENEOSSUSTINA0W-204L(售价350元)、ENEOSSUSTINA5W-404L(售价380元)及ENEOSSUSTINA5W-304L(售价350元)大连亿能仕原装日本进口新日石机油,投诉类型及投诉理由与第一次投诉一致。淘宝最终处理结果是卖家申诉成立,信息恢复。
  2017年8月18日,亿能仕公司委托辽宁拓嘉律师事务所向捷某某公司发出《律师函》,主要内容为“委托人自2017年7月在淘宝网注册账号【大连星美机油】,开设名为【亿能仕官方店】的淘宝网企业店铺销售ENEOS品牌润滑油,委托人所销售的所有ENEOS品牌润滑油均为委托人委托第三方公司在大连海关正规完税清关自日本国原装进口,所有进口品均为日本国国内所正常生产销售的ENEOS品牌润滑油。你司自2017年7月11日起截至今日连续三次编造【权利人从未在全球范围内生产也未授权他人生产该样式或型号的产品】虚假理由向淘宝网投诉委托人售假,导致委托人淘宝网企业店铺ENEOS品牌润滑油商品被淘宝网判定售假强制删除,并被淘宝网标记为售假商家。结合以上事实和法律,你司已严重影响了委托人正常的经营活动及声誉,侵犯了委托人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现书面通知你司:停止以上在淘宝网的一切恶意投诉行为,撤销在淘宝网的一切相关虚假投诉,消除影响,公开致歉”。据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件查询显示,该函件捷某某公司已于2017年8月22日签收。
  2017年8月21日09:05,捷某某公司第三次向淘宝网发出投诉,投诉编号为201708210905230032,被投诉商品、投诉类型、投诉理由与第二次投诉完全一致。淘宝最终处理结果是卖家申诉成立,信息恢复。
  2017年8月25日14:22,捷某某公司第四次向淘宝网发出投诉,投诉编号为201708251422490273,被投诉商品、投诉类型与第二次投诉一致,投诉理由是“投诉方通过商品页面描述、产品图等信息判断商家销售假货”。淘宝最终处理结果是信息已删除,原告二次申诉后于9月4日恢复。
  2017年9月6日14:50,捷某某公司第五次向淘宝网发出投诉,投诉编号为201709081450552434,被投诉商品、投诉类型、投诉理由与第四次投诉完全一致。截至2017年9月11日,淘宝处理结果是申诉中。
  2017年9月22日、2017年9月29日、2017年10月16日、2017年10月20日、2017年11月3日,捷某某公司又多次针对案涉商品向淘宝网发出投诉,投诉结果均为卖家申诉成立。
  第三人淘宝公司接到本案起诉状后,将全部涉案商品下架,直至庭审当日仍未上架销售。
  四、淘宝平台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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