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报案例 > 正文

在危险驾驶案件中,直接控制车辆所有人、管理者、驾驶人在明知行为人饮酒而同意对方驾驶自己控制下的车辆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林某某、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裁判规则

  基于不同违法原因....(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林某某、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案号

  一审:(2019)粤0105刑初1703号

  二审:(2019)粤01刑终690号

  案情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林某某明知被告人黄某某饮酒而放任黄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2019年7月31日0时许,黄某某驾驶上述车辆搭载林某某途经海珠区南洲路进昼锦里大街南7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黄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34.7mg/100mL。经查,黄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告人黄某某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被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处以行政拘留15日。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