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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以人查房,不动产登记机关予以拒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陈某某、蔡某某诉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不动产登记查询职责案

裁判规则

  不动产登记信息涉....(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陈某某、蔡某某诉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履行不动产登记查询职责案

  □案号 一审:(2018)渝0113行初79号 二审:(2018)渝05行终604号
  【案情】
  原告:陈某某、蔡某某。
  被告: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重庆市规自局)。
  陈某某、蔡某某系北京市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人接受案外人魏某的委托,代为处理魏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判和执行阶段的相关事宜。陈某某、蔡某某于2018年2月23日、2月26日,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前往重庆市沙坪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查询对方当事人的房产信息。重庆市沙坪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拒绝了二人的查询申请。陈某某、蔡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重庆市规自局拒不履行依其申请查询他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行为违法。
  【审判】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法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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