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英雄人物 名誉荣誉 社会公共利益 言论自由边界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7841、27842号(2016年6月27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6271、6272号(2016年8月15日)
【基本案情】
原告葛某某、宋某某分别诉称:洪某某撰写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以下简称《不实》)、《“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以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请求判令洪某某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洪某某辩称:案涉文章是学术文章,没有侮辱性的言辞,关于事实的表述有相应的根据,不是凭空捏造或者歪曲,不构成侮辱和诽谤,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进行历史研究的目的是探求历史真相,行使的是
宪法赋予公民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言论自由权利。不同意葛某某、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41年9月25日,在易县狼牙山发生了著名的狼牙山战斗。在这场战斗中,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基本事实和舍生取义的伟大精神,赢得了全中国人民的高度认同和广泛赞扬。新中国成立后,五壮士的事迹被编入义务教育教科书,五壮士被人民视为当代中华民族抗击外敌入侵的民族英雄。
葛某某与葛振林系父子关系,宋学义与宋某某系父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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