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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学术文章、观点争论等形式对英雄人物进行推测、质疑、评价,引导人们对英雄人物的英勇事迹和精神产生怀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该行为方式符合以贬损、丑化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和荣誉权益的特征

————葛某某、宋某某诉洪某某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1.《民法总则》....(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葛某某、宋某某诉洪某某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关键词:英雄人物 名誉荣誉 社会公共利益 言论自由边界
  【案件索引】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7841、27842号(2016年6月27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6271、6272号(2016年8月15日)
  【基本案情】
  原告葛某某、宋某某分别诉称:洪某某撰写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以下简称《不实》)、《“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以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请求判令洪某某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洪某某辩称:案涉文章是学术文章,没有侮辱性的言辞,关于事实的表述有相应的根据,不是凭空捏造或者歪曲,不构成侮辱和诽谤,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进行历史研究的目的是探求历史真相,行使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思想自由、学术自由、言论自由权利。不同意葛某某、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41年9月25日,在易县狼牙山发生了著名的狼牙山战斗。在这场战斗中,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基本事实和舍生取义的伟大精神,赢得了全中国人民的高度认同和广泛赞扬。新中国成立后,五壮士的事迹被编入义务教育教科书,五壮士被人民视为当代中华民族抗击外敌入侵的民族英雄。
  葛某某与葛振林系父子关系,宋学义与宋某某系父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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