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99号:葛某某诉洪某某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19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名誉权/荣誉权/英雄烈士/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2条、第
15条
基本案情:
原告葛某某诉称:洪某某发表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以及《“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以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请求判令洪某某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洪某某辩称:案涉文章是学术文章,没有侮辱性的言词,关于事实的表述有相应的根据,不是凭空捏造或者歪曲,不构成侮辱和诽谤,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不同意葛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41年9月25日,在易县狼牙山发生了著名的狼牙山战斗。在这场战斗中,“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的基本事实和舍生取义的伟大精神,赢得了全中国人民的高度认同和广泛赞扬。新中国成立后,五壮士的事迹被编入义务教育教科书,五壮士被人民视为当代中华民族抗击外敌入侵的民族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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