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全文    标题或全文  |   精确查询    模糊查询
标题:
全文:
不利因素:
全部
案由:
全部
来源:
全部
刑罚:
全部
附带民事赔偿:
公诉机关:
全部
当事人:
搜索 清空
首页 > 裁判规则 > “两高”公布案例 > 正文

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当地辖区内各小学对当年入学的适龄儿童数量进行调查摸底后,根据当地学校分布及适龄儿童数量、分布状况划分施教区,分别召开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公众参与研讨会以及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专家论证会,对本年度小学入学方案征求意见,并在作出相应办法后,将该办法及附件上网公示,符合法律规定及程序的,该行政行为合法

————顾某诉建邺区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案

裁判规则

  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原审经审理查明,顾某于2008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本市建邺区某地某号某幢某室,系应于2015年9月入学的适龄儿童。

  2015年3月1日,建邺区教育局委托辖区内各小学,对2015年入学的适龄儿童数量进行调查摸底。同年5月20日,建邺区教育局组织召开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公众参与研讨会,参加研讨会的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街道分管主任、社区部分教育咨询委员、部分家长代表等。研讨会中,建邺区教育局对《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意见征求稿》进行了解读,参会代表提出各自建议。次日,建邺区教育局组织召开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专家论证会,参加论证会的有南京市规划局河西直属分局、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建邺区发改局、南京市建邺区财政局、南京市建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以及部分名特优教师、中小学校长。专家论证会中,建邺区教育局对《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意见征求稿》进行了解读,参会代表提出各自建议。同年5月25日,建邺区教育局召开办公会议,其中一项议程为:专题研究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次日,建邺区教育局作出《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该办法的附件“2015年建邺区公办小学招生计划及施教区一览表”规定:“南湖三小施教区:湖西街(沿河街以南)、湖西村、沿河二、三、四、五村,集庆门大街以南、应天大街以北、江东中路以东、南湖路以西地区。凡属于集庆门大街以南、应天大街以北、南湖路以东、文体路以西区域内入学到南湖三小。”“南师附中新城小学北校区施教区:应天大街以南、梦都大街以北、黄山路以东、秦淮河以西的地区。凡属于应天大街以南、梦都大街以北、江东中路以东、黄山路以西区域内入学到南师附中新城小学北校区。”当日,建邺区教育局将该办法以及附件上网公示。顾某户籍所在地位于集庆门大街以南、应天大街以北、南湖路以东、文体路以西区域内,属于南京市南湖第三小学(以下简称南湖三小)施教区范围。顾某对于施教区划分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15年6月1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另查明,本市建邺区现有公办小学16所,应天大街以北区域为北部、应天大街以南、江山大街以北区域为中部、江山大街以南区域为南部、另有江心洲。北部设有:南京市江东门小学、南京晓庄学院第一实验小学、南京市莫愁湖小学、南京市南湖第二小学、南湖一小(含爱达花园校区)、南湖三小、南京市陶行知小学共计7所;中部设有:南京市中华中学附属小学、南京市金陵中学实验小学、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新城小学北校区(以下简称新城小学北校区)、南京致远外国语小学分校、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新城小学、南京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新城小学南校区、南京市建邺实验小学共计7所;南部设有南京市莲花实验学校小学部;江心洲设有南京市江心洲中心小学。中部区的占地面积约是北部区的两倍以上。各施教区基本均以主干道为界,呈不规则多边形,且学校不位于多边形中心。2014年南湖三小适龄儿童的摸底数量为191人,新城小学北校区为202人。2015年南湖三小适龄儿童的摸底数量为183人,新城小学北校区为221人。南湖三小和新城小学北校区施教区范围内均有新建和在建商品房小区。

  原审再查明,据实地勘验,从吉庆家园南门至新城小学北校区的距离为0.33公里;从南湖三小至吉庆家园北门的距离为1.29公里。

  原审还查明,顾某现已就读于南湖三小一年级。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邺区教育局每年均制定当年度的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对小学入学工作的基本原则、招生办法、工作要求等内容作出规定,并在附件中对当年度施教区进行划分。本案中,建邺区教育局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年建邺区小学入学工作实施办法》及其附件。从其附件的内容看,对辖区内的施教区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划分,所针对的是特定对象,直接对该施教区当年即将入学的适龄儿童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关于建邺区教育局作出的“凡属集庆门大街以南、应天大街以北、南湖路以东、文体路以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2015年适龄儿童派位到南湖三小”的行政行为(以下简称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关于摸底调查,对适龄儿童的数量和分布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属于不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事务性工作,调查摸底结果亦不发生权利义务变动的效果,故建邺区教育局委托学校调查摸底并不违法,由此形成的事实证据具备合法性。关于“广泛听取意见”,由于法律法规对如何“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未作明确限定,教育行政部门对采取何种行政程序来听取意见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间。本案中,建邺区教育局在前期对适龄儿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了公众参与研讨会、专家论证会等以听取意见,最终经由局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作出包括被诉行政行为在内的施教区划分,且听取意见的对象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街道工作人员、各社区教育咨询委员、部分家长代表等,应当认为建邺区教育局已经履行了“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因此,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保存检索条件
X
添加标签:

给这组订阅条件设置标签名称,可以更加方便您管理和查看。

保存条件:
微信“扫一扫”
法信App“扫一扫”
操作提示
对不起,您未登录或没有权限,不能进行操作!
关联法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