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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如果对该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执行法院向其发出履行通知的期间提出异议,否则法院有权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

裁判规则

  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雨花法院查明,南京毅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杭公司)与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升公司桐乡分公司)、杨新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2017)苏0114民初2365号民事调解书:1.华升公司桐乡分公司、杨新华现尚欠毅杭公司租金130万元,定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如华升公司桐乡分公司、杨新华未按期如数给付,则毅杭公司有权就全部余款申请强制执行。华升公司桐乡分公司、杨新华自愿以上述款项中未支付金额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息20%承担违约责任。3.毅杭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因华升公司桐乡分公司、杨新华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毅杭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苏0114执1336号。执行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应毅杭公司申请,该院于2017年12月15日裁定追加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公司)为被执行人。2018年2月5日,因三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该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4月26日毅杭公司因发现华升公司在中铁三局天津公司有到期债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于2018年5月8日至中铁三局天津公司,向中铁三局天津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限期履行通知书。后中铁三局天津公司回复确认:“截至目前开累结算额为40349048.00元,付款额为31520779.95元,欠款额为8828268.05元(其中含10%质保金3884244.80元和劳务费4944023.25元)”。至15日异议期满后,该院于2018年6月1日,冻结了中铁三局天津公司银行存款1800000元。此后,中铁三局天津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
  中铁三局天津公司称,因华升公司与毅杭公司之间有经济纠纷,法院向我司送达(2017)苏0114执1336号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要求我司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我司收到后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但法院仍冻结了我司银行账户,导致我司在之后经营和施工中受到影响。华升公司作为分包人,于2014年3月1日施工进场,承担天津地铁5号线R1合同段“职业大学站-淮河道场”上下行线区间盾构施工。在合同期内,由于华升公司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职责,导致其承建的工程出现严重渗漏水情况,我司要求其整改但一直未改,造成该区间单位的工程至今未能通过建设方验收,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故我司提出与华升公司协商由其承担相应损失,但双方一直未能就此达成最终协议,彼此的债权债务也未能最终确认。而雨花法院在未查清事实,也未听取我司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仍冻结我司银行账户,对我司已经造成了影响。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故提起执行异议至法院。并提供了:1.落款为2016年6月11日的“关于天津地铁5号线R1合同段职业大学站-淮河道站盾构区间隧道渗漏水处理情况的通知”,要求华升公司于6月20日前完成点位堵漏工作,并言明所发生费用由华升公司负担,在质保金中扣除;2.“天津地铁5号线R1标土建工程盾构施工配合合同”,指出按合同约定华升公司应对工程的防水施工质量终身负责,质量保证金应于质量保修期满(运营后一年)后,15天内结算。
  另查明,2015年12月25日,中铁三局天津公司与华升公司签订《合同封账协议》,载明“双方对工程决算无任何异议,不存在其他遗留问题”。听证中,华升公司确认中铁三局天津公司尚欠付其工程款约90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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