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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是否构成反向混淆时,不能脱离商标权的本质属性以及商标侵权判断的一般原则,商标权的保护强度仍应与该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成正比

————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与迈克尔高司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判断是否构成反....(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与迈克尔高司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理由】
  反向混淆制度与正向混淆一样,都立足于保护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但我国法律对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认识亦不统一,导致近年来涉及反向混淆的案件屡屡成为学界和司法界热议的话题。本案亦受到各界广泛关注,曾被评为“2017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本案判决详细阐述了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强调了在认定反向混淆时仍应遵循商标保护力度与其显著性、知名度成正比的基本原则,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案例索引】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27号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57号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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