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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从商标及其商品在市场上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等等因素,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蒙克雷尔股份公司(盟可睐股份公司)诉蒙口羽皇有限公司、石狮市以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泉州元莱宇立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原福建叁壹壹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以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改判驳回蒙克雷尔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以从公司为便于销售蒙口羽皇公司生产的商品,在涉案店铺的网站首页、商品主图等处使用被诉侵权商标,系正常的商业惯例,且在被投诉后即修改了涉案店铺销售网页,一审将该行为认定为以从公司自身实施的侵权行为错误。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涉案店铺从2020年起已不再销售涉案产品,2021年5月4日已转让他人经营,一审仍判决以从公司停止商标侵权错误。3.一审判决确定赔偿数额过高:以从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以从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时间短,销售数量很小,蒙克雷尔公司提供的合理支出证据与本案无关,一审判决以从公司单独承担120万元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

  蒙克雷尔公司答辩称:1.以从公司在涉案店铺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且由以从公司与各原审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2.以从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不具有合法来源,其与蒙口羽皇公司、元莱宇立公司均是关联企业,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巨大,一审判赔金额合理。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蒙口羽皇公司、元莱宇立公司、刘国英未做答辩。

  蒙克雷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以从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G1342210号“”,第G991913、G1281832号“”,第G1197643号“”,第G978819、G1197644H、6084721号“”,第13901687号“”,第124840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推广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服装;2.确认以从公司在产品上使用“蒙口”商业标识构成对蒙克雷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以从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蒙口”标识销售、宣传推广其产品;3.蒙口羽皇公司、元莱宇立公司、以从公司、刘国英赔偿蒙克雷尔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公证取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下同)2000万元;4.蒙口羽皇公司、以从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非中缝版面及以从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公告消除影响,公告所占版面不小于该报整个版面的八分之一,刊登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蒙口羽皇公司、以从公司承担;5.蒙口羽皇公司、元莱宇立公司、以从公司、刘国英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蒙克雷尔公司主张的权利基础

  蒙克雷尔公司系第G1342210号、第G991913号、第G1281832号、第G1197643号、第G978819号、第G1197644H号、第6084721号、第13901687号、第12484003号注册商标权利人。第G134221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羽绒夹克、无袖羽绒夹克、带兜帽的羽绒夹克、带兜帽的羽绒风雪大衣等,申请日期为2017年5月4日,国际注册日期为2016年12月23日,优先权日期为2016年7月8日,专用权期限为2016年12月23日至2026年12月23日。第G99191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类、帽类,申请日期为2009年3月12日,国际注册日期为2008年10月13日,专用权期限为2018年10月13日至2028年10月13日。第G128183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羽绒夹克衫、无袖羽绒夹克衫、带兜帽的羽绒夹克衫、带兜帽的羽绒风雪大衣等,申请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国际注册日期为2015年8月13日,优先权日期为2015年3月31日,专用权期限为2015年8月13日至2025年8月13日。第G119764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羽绒夹克衫等,申请日期为2014年4月3日,国际注册日期为2013年9月13日,专用权期限为2013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13日。第G97881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帽子、服装,申请日期为2008年11月11日,国际注册日期为2007年6月25日,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6月25日至2027年6月25日。第G1197644H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羽绒夹克衫、无袖羽绒夹克衫、带兜帽的羽绒夹克衫、带兜帽的羽绒风雪大衣等,申请日期为2014年11月20日,国际注册日期为2013年9月19日,后期指定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专用权期限为2014年7月10日至2023年9月19日。第608472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外套等,申请日期为2007年6月1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0年3月28日,专用权期限经核准续展至2030年3月27日。第1390168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羽绒夹克、羽绒背心、羽绒滑雪衫、羽绒大衣等,申请日期为2014年1月13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5年7月21日,专用权期限为2015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第1248400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等,申请日期为2013年4月25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4年9月28日,专用权期限为2014年9月28日至2024年9月27日。自2000年以来,《新京报》《北京晚报》《北京商报》《哈尔滨日报》《重庆商报》《成都日报》《长春晚报》《楚天都市报》《河南商报》《广州日报》《大连日报》《华西都市报》等众多媒体对Moncler品牌的销售情况、维权情况及广告宣传等进行了相关报道。

  (二)各主体概况

  蒙口羽皇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25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经营范围包括羽毛(绒)制品加工、服饰制造、服装零售、服装批发等。原法定代表人为刘国英,后于2021年3月26日变更为刘幼生,于2021年8月9日变更为罗月兰。原股东为原福建叁壹壹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叁壹壹公司),后于2021年8月9日变更为罗月兰、刘幼生。元莱宇立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19日,原名叁壹壹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服装、通过互联网及实体店铺销售服装等。原法定代表人为刘国英,后于2016年9月28日变更为肖士贝,于2019年7月8日变更为刘国英,于2021年6月4日变更为刘幼生,于2021年8月9日变更为罗月兰。原股东为刘国英、肖伟华,后于2021年6月4日变更为刘幼生、廖春英,于2021年8月9日变更为刘幼生、罗月兰。以从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11日,原名石狮市蒙口羽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变更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通过互联网及实体店铺销售服装等。原法定代表人为刘国英,后于2016年1月13日变更为肖士贝,于2016年12月23日变更为林招治,于2017年7月14日变更为刘春来,于2019年9月19日变更为刘国英,于2021年4月16日变更为刘幼生,于2021年8月3日变更为罗月兰。原股东为刘国英、肖伟华,后于2016年4月1日变更为刘国英、肖伟华、肖士贝,于2016年12月23日变更为王家发、林招治,于2017年7月14日变更为王家发、刘春来,于2019年9月19日变更为刘国英、刘春来,于2021年4月16日变更为刘幼生、刘春来,于2021年8月3日变更为刘幼生、罗月兰。

  (三)被诉侵权事实

  2018年9月13日,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在天猫平台“蒙口羽皇旗舰店”浏览相关页面,并订购被诉侵权羽绒服3件。其中,店铺经营者显示为石狮市蒙口羽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店铺首页标有“”标识;店铺展示有多款皮衣、皮夹克、羽绒服、羽绒马甲,共计26个商品链接,其中5款羽绒服、羽绒马甲的商品主图上标有“”标识,9款羽绒服、羽绒马甲的商品主图上标有“”标识,其余商品主图标有“蒙口羽皇”标识或未有标识;“蒙口羽皇冬季羽绒服男加厚保暖男士外套短款鹅绒反季2018高端男装”显示促销价1680元,月销量189,累计评价148,库存915件,商品主图上标有“蒙口羽皇”标识,商品详情中有“”“”标识;“蒙口羽皇反季羽绒服男短款加厚冬季新款情侣款鹅绒高端羽绒服连帽”显示促销价1680元,月销量72,累计评价37,库存1487件,商品主图上标有“”标识,商品详情中有“”“”“”、八格鸭子漫画图案等标识;“蒙口羽皇2018新款加拿大风羽绒服男中长款冬季加厚鹅绒连帽外套”显示促销价3980元,月销量1,累计评价1,库存139件,商品主图上标有“”标识,商品详情中有“”“”“”标识。2018年9月17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收取了上述订购商品的快递包裹,并拆开外包装查看,随后公证人员将上述包裹及包裹内的物品进行封存后,交由申请人自行保管。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此出具(201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2634、42637号公证书。经一审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上述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盒、防尘袋、衣架、吊牌上均标有“”标识,包装盒、吊牌上还标有“www.mengking.cn”,领标、吊牌、拉链吊坠上标有“”标识,衣服袖子上缝制有“”标识,内衬上缝制有八格鸭子漫画图案,拉链上标有“”标识,纽扣上标有“MENGKING”标识。蒙口羽皇公司确认上述被诉侵权商品系其生产。

  2019年11月28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按照申请人的指引,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在天猫平台“蒙口羽皇旗舰店”浏览相关页面,并订购被诉侵权羽绒服1件。其中,店铺经营者显示为石狮市蒙口羽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店铺首页标有“”标识;店铺展示有“蒙口羽皇冬季羽绒服男加厚保暖男士外套短款鹅绒服2019高端男装”“蒙口羽皇羽绒服男中长款冬季加厚新款连帽防寒羽绒服外套鹅绒潮”“蒙口羽皇轻薄羽绒服男冬季短款修身鹅绒服男连帽外套亮面男装潮”等多款羽绒服、羽绒马甲,显示促销价为1380元至5580元不等,商品详情中有“”标识,部分羽绒服、羽绒马甲的商品主图上标有“”标识,其中“蒙口羽皇冬季羽绒服男加厚保暖男士外套短款鹅绒服2019高端男装”显示促销价1680元,月销量1960,累计评价5634,库存1352件。2019年12月9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收取了上述订购商品的快递包裹,并启封查看,随后公证人员将上述包裹及包裹内的物品进行封存后,交由申请人收执。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此出具(2019)沪东证经字第17856、18397号公证书。经一审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物,上述被诉侵权商品的包装盒、衣架、吊牌上均标有“”标识,包装盒、吊牌上还标有“www.mengking.cn”,防尘袋上标有“”标识,领标上标有“”标识,拉链上标有“”标识,吊牌、纽扣上标有“MENGKING”标识。蒙口羽皇公司确认上述被诉侵权商品系其生产。

  (四)其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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