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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绣作品未经同意使用画作底稿,侵害他人作品改编权而非复制权

————曹某某诉濮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

  1.苏绣和绘画是....(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曹某某诉濮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件信息

案号:苏州中院(2018)苏05民初557号
江苏高院(2019)苏民终1410号
原告:曹某某
被告:濮某某
第三人:王某某
基本案情

曹某某的笔名为曹雪枫,曾多次获得国内外美术作品展赛大奖。2005年6月,曹某某通过北京工艺美术出版社出版了《曹雪枫画集》。该画集收藏了曹某某的多幅山水画和工笔画,其中包括有工笔画《华清浴妃图》。濮某某在苏州高新区镇湖街道及苏州吴中区光福镇经营有濮某某刺绣艺术工作室。濮某某根据工笔画《华清浴妃图》绣制140cm*360cm《华清浴妃图》苏绣。搜狐新闻对于濮某某绣制的《华清浴妃图》苏绣进行过报道。濮某某在其工作室的宣传中曾表示,其创作的70cm*170cm《华清浴妃图》单面细平绣曾获得金奖。濮某某向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兴宏表示其多年前曾将一幅《华清浴妃图》苏绣作品售于北京启奥宏达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奥公司),价格为80多万元。此后,王兴宏在微信聊天中要求濮某某对《华清浴妃图》苏绣作品进行报价。濮某某回复称:《华清浴妃图》140cm*360cm价格170万元,70cm*170cm价格为86万元。

濮某某称,一根丝线可以分解为“绒、丝、毛”,1根等于2绒,1绒等于8丝,1丝等于22毛,最细的1根丝线劈成352毛。刺绣一幅《华清浴妃图》,大致估算需要赤橙黄绿青蓝紫等20多大类颜色,每一类颜色又由浅到深十几种。

此后,曹某某遂以濮某某侵害其画作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

苏州中院一审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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