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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裁定终结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诉南京市水务局长江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纠纷案

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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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诉南京市水务局长江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纠纷案

  关键词:行政 公益诉讼 诉讼目的 诉讼实施权 终结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案件索引】
一审: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7)苏8602行初2055号(2018年5月14日)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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