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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持续状态跨越了法律的修订实施前后,修订前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有行政部门规章认定是违法行为的,而修订后的法律规定为违法的,应当适用位阶更高的新法,视为违法并作出处罚

————四川省南部县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南部县水务局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案

裁判规则

  按照规定,建设单....(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四川省南部县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南部县水务局水土保持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行政诉讼 水土保持 行政处罚 跨法 连续违法行为
  【裁判要点】
  1.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如果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批准就开工,即使开工中具体实施了水土保持措施,其行为仍应视为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2.行为的持续状态跨越了法律的修订实施前后,修订前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有行政部门规章认定是违法行为的,而修订后的法律规定为违法的,应当适用位阶更高的新法,视为违法并作出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案件索引】
  一审: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2)南行初字第9号(2012年6月19日)
  【基本案情】
  原告四川省南部县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2月4日,南部县人民政府第十八次规委会通过白鹤香洲项目。同年4月,原告开工建设。在建设中,原告委托南充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该报告书第六章对水土保持进行了专门的论证和阐述,制定了具体的水土保持方案。原告在具体施工中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没有造成任何不良的水土流失的后果,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递交了《水土保持专题汇报》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被告于2011年8月29日才立案调查。因此,被告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程序违法。原告的建设项目是在水土保持法修订之前开工建设的,修订前的水土保持法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是“备案”而非“审批”,并且原告已向被告提交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含水土保持方案),即使存在不规范之处,被告也应该加以引导。原告的白鹤香洲项目是在《水土保持法》修订之前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处理本案。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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